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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1日 10:00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学校办学资金的筹措渠道,加强对各类捐赠资金的管理,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以下均称捐赠者)向学校捐助、赠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现金、有价证券、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和图书资料等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接受捐赠遵循自愿、无偿、专款(物)专用和账目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四条 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简称校基金会理事会)为捐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学校各类社会捐赠有关工作。校基金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各类捐赠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基金会理事会对受赠的财物及时登记造册,捐赠纪录存入学校档案馆。所有捐赠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统一进入学校指定账号,实行专项管理。捐赠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和图书资料由基建处、资产管理处和图书馆等部门登记备案,并入资产账目管理。学校不允许任何单位接受捐赠的财物不进入校基金会理事会指定账号或相关部门资产管理账目。

第六条 学校根据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财物,没有具体要求的由学校统一安排。对捐赠者捐资设立的基金,按《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管理办法》实施。对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学校与捐赠者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做出约定,严格相关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捐建(助)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将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者通报,并为捐赠者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

第七条 所有捐赠的财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学校需定期向捐赠者通报受赠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捐赠者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和捐建(助)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学校未违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的财物时,捐赠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回已捐赠财物。

第三章捐赠资金的募集

第九条 捐赠资金的募集是指本校人员或单位向校外人员或单位征集,交付学校或校属二级单位支配使用,且无需返还货币、有价证券或实物资金的行为。

第十条 学校接受捐赠需签订双方(捐赠方、受赠方)或三方(捐赠方、受赠方、募集方)协议书,写明捐赠金额、捐赠意向及使用承诺等事项。协议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备案和存档。

第十一条 学校接受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限定性用途捐赠或非限定性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校基金会理事会和捐赠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捐赠项目:

1. 捐资设立校友基金或奖(助)学金、奖教金、师资(人才)专项基金等各类基金;

2. 捐建(助)用于教学、科研的建筑设施或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3. 赞助学校校庆、校友联谊或其他重大活动;

4. 捐助学校专项事业发展;

5. 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设立的其他捐赠项目。

第十三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优先享用校内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享有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四章捐赠的奖励

第十四条为了充分调动校内外各方面力量为学校建设发展筹集资金的积极性,学校对为争取社会捐赠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非限定性用途捐赠。

第十六条 学校对争取社会捐赠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捐赠奖励资金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

捐赠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单位按引进捐赠资金的贡献大小制定方案,报教育基金会审核批准;教育基金会定期将奖励情况报告校长办公会。

第五章捐赠业务经费的保障

第十七条 为了确保捐赠工作的有效开展,学校对开展社会捐赠募集工作发生的直接运行费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 捐赠业务专项经费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一切关心与支持南华大学建设发展的校内外机构和个人为学校寻求社会支持、提供信息、策划项目,学校按规定予以适当奖励。未经校基金会理事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南华大学或其下(附)属单位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本办法解释权归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南华大学捐赠资金募集、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上一条: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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