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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外派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1日 10:11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派人员管理工作,严格外派程序,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效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派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外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学校教职工,外派期间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岗教职工(含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四条  外派人员方式

(一)挂职。挂职是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或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选派教职工到校外单位(含学校在湖南省衡阳市所辖行政区域外设立的校直属各单位)担任相应职务进行培养锻炼,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工作方式。挂职单位应为市厅级及以上单位或上级部门指定的单位。

扶贫开发干部选派、博士服务团选派等专项工作选派的情形均属于挂职方式。

(二)借调(或借用)。借调是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同意,暂时借用学校教职工到校外从事指定工作,时间在半个月以上的工作方式。借调单位应为市厅级及以上单位。

第五条  外派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工作能力强,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

(三)具有挂职或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相关条件;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外派

(一)到校工作未满三年教职工;

(二)与挂职或借调单位负责人有直系血亲关系;

(三)学校不同意外派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挂职方式的外派人员派出程序如下:

(一)候选人推荐。根据挂职单位的要求,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向党委组织部推荐候选人,或经党委组织部同意在全校公开报名推荐。候选人推荐应征求所在单位(部门)意见。

(二)候选人审核。党委组织部牵头、人力资源处协助,结合挂职单位的要求、候选人条件和现实表现,对候选人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派出人员名单。

(三)挂职人选批准。将建议派出人员名单提交相关校领导审议后,报校党委批准。

(四)挂职单位审核。将批准的挂职人选名单及相关资料送挂职单位审核。挂职单位同意挂职人选后,需要向学校出具书面同意挂职函。

(五)信息报备。挂职人员需对挂职情况进行信息报备,填写《南华大学外派人员信息登记表》,报组织部、人力资源处备案。

(六)挂职前谈话。学校党委组织部或挂职人员所在的单位(部门)需以适当的形式与挂职人员进行派出前交流谈话。

第八条  借调方式的外派人员派出程序如下

(一)借调需求分析。根据借调单位向学校提出借调需求,分析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借调。

(二)候选人推荐。根据借调单位的要求,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向人力资源处推荐候选人,或经人力资源处同意在全校公开报名推荐。候选人推荐须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

(三)候选人审核。人力资源处牵头、相关部门协助,结合借调单位的要求、候选人条件和现实表现,对候选人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派出人员名单。

(四)借调人选批准。将建议派出人员名单经相关校领导审议后,提交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借调单位审核。将批准的借调人选名单及相关资料送借调单位审核。借调单位同意借调人选后,需要向学校出具书面同意借调函。

(六)信息报备。借调人员需对借调情况进行信息报备,填写《南华大学外派人员信息登记表》,报教育发展与校友联络、人力资源处备案,属于领导岗位人员的须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七)借调前谈话。学校教育发展与校友联络部或借调人员所在的单位(部门)需以适当的形式与借调人员进行派出前交流谈话。

第九条  外派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超过1年。如因工作需要延长外派期限,须由挂职或借调单位书面向学校来函说明,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外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外派期满后,外派人员返回外派前所在单位(部门),由外派前所在单位(部门)妥善安排工作。

第十条  因专项工作外派人员,对外派程序和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外派期间,外派人员与外派前所在单位(部门)的人事关系保持不变,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岗位的工作任务。学校按规定做好外派人员的岗位聘用、工资调整、职务晋升、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外派期限超过6个月的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需转移党团组织关系。派驻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经组织部、机关党委批准可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加强外派人员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外派人员在外派期内主要由挂职或借调单位负责管理。外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挂职或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挂职或借调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被退回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第十四条  外派期间,学校建立与外派人员的动态联系管理制度,挂职人员由组织部联系管理,借调人员由教育发展与校友联络联系管理,其中,在北京的外派人员由教育发展与校友联络统一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外派人员所在单位(部门)积极关心外派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及时了解外派人员的困难,外派人员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外派期间的考勤申报。

第十五条  外派期间,外派人员应充分发挥作用,努力服务学校建设发展。同时,应主动保持与学校的沟通和联系,定期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单位(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  外派期间,如遇学校开展重大组织人事工作,学校将外派人员与在岗在职人员同等、公平对待。

第十七条  外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继续外派。

(一)外派期满,未办理延长外派期限手续的。

(二)外派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外派的。

(三)因外派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工作需要,外派人员无法继续从事挂职或借调单位工作并征得挂职或借调单位同意的。

(四)外派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提前结束外派工作,并征得挂职或借调单位同意的。

(五)外派人员违反挂职或借调单位劳动、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外派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外派的。

第十八条  外派人员离校前应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外派期满后,应及时到选派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力资源处报到,提交外派期间总结报告,并按期返回原岗位工作。

第十九条  如因工作需要延长外派工作期限的,需在外派期满1个月前按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长外派期限手续。

第四章 待遇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外派人员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留待遇

外派期间保留个人原档案工资、校内绩效、节日慰问金等工资福利待遇。

(二)年终奖励性绩效

外派期间属于教师岗位的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制定的绩效方案,视同在本单位工作发放年终奖励性绩效。

属于非教师岗位的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所在单位(部门)根据挂职或借调单位工作考核评价情况发放外派人员的非教师岗位年终奖励性绩效。

(三)其他规定

挂职或借调单位对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的待遇与学校另有约定或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外派人员差旅费报销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外派到衡阳市区以外单位工作,根据学校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凭外派公函等批件报销在途期间差旅费;在挂职或借调单位工作期间,挂职或借调单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0元,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挂职或借调单位在上述四个地方之外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80元,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扶贫开发干部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二)在挂职或借调单位工作期间,确需自行安排住宿的,住宿费用由挂职或借调单位和学校协商解决。

(三)外派在衡阳市区内工作的,每月凭票据报销不超过300元的市内交通费。

上述费用从学校相关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外派人员校内岗位绩效划拨。外派人员的校内岗位绩效,在每年学校划拨经费时,统一划拨至外派人员所在单位(部门)。

第二十三条  外派人员年终奖励性绩效划拨。外派人员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费,在每年学校划拨经费时,按照绩效工资划拨的有关规定,视同在岗人员情况,统一划拨至外派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其中教师岗位的外派人员,在划拨学院教学奖励绩效时,不计入所在单位教学基本工作量扣减统计人数;非教师岗位的外派人员的非教师岗位绩效奖励经费划拨至外派人员所在单位(部门)。

第五章  外派人员的考核和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挂职或借调单位共同负责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的考核,一般由学校根据挂职或借调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其中,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的年度考核,由挂职或借调单位负责,结果抄送学校;挂职不足半年的,由学校负责考核。

第二十六条  由学校负责考核的外派人员,外派满半年以上的,年度考核时由组织部、人力资源处综合挂职或借调单位出具的工作表现鉴定材料和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认定为“优秀”的,可直接向学校推荐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七条  外派结束后,外派人员应主动请挂职或借调单位如实填写外派人员工作鉴定表,对外派人员外派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将作为外派人员考核、晋升、调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派出人员进行总结、表彰,总结派出人员的工作经验,表彰工作优秀、表现突出的派出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进修,按照学校教职工进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涉密人员的外派管理,按照国家及学校对涉密人员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此前制定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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