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科技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为创建高水平科研平台,提升学校整体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把南华大学建设成为省内先进、国内知名、具有国际影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制订依据
1.国家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2.省、部级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
3.学校实际情况及其它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级及其以上的科技平台建设与管理,包括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团队、产学研示范基地、工程技术中心等。
第四条学校在科技政策、资源分配方面向以上科技平台的依托院部予以倾斜。
第五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处和军工办(统称平台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科技平台建设与管理,实行校、院部(各学院或部门、直属型附属医院等)二级管理,科技平台建设应列为各院部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六条使用各平台建设经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应标注为平台建设项目资助。
第七条各院部应努力创造条件,争取申报各类平台。已具备申报上一级平台条件的,要认真准备,按要求及时申报。不具备申报条件的,要制定建设规划,努力创造条件逐级申报。
第八条校级平台建设重点支持我校以优秀中青年学者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的研究群体,为其研究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并推动其进入更高层次的平台行列。
第一章 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
一、参照《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日常运行管理参照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执行。
三、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1.省教育厅重点学科专项经费。
2.学校配套经费(不低于2:1)。
3.其它渠道筹集的经费。
(二)经费的使用
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和校级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执行。
2.配套经费由平台建设管理部门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
一、申报和遴选
(一)基本条件
1.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2.有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结构比较合理,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竞争力强的学术梯队。其中,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职称,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学术骨干中具有博士学位者达到一定比例。
3.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明确的、有特色的、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在相关稳定研究方向取得比较突出研究成果,取得过省部级及其以上(或多个市厅级)科研奖励,每个稳定研究方向须有一名学术带头人或中青年学术骨干作为负责人。
4.有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较齐全的专业图书资料,管理制度健全,承担了多项国家或部省级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较充足。
5.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承担有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研教改,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较高,取得有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教学成果。
(二)申报与评选
1.各申报学科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南华大学校级重点学科申请表》,经院部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签署意见后,报至平台建设管理部门。
2.平台建设管理部门对《申请表》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3、校学术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提交校务会讨论确定、公示并发文公布。
(三)申报校级重点学科每2-3年一次。对学校发展急需、条件较好的特色学科和新兴学科,按申报程序确认后可以增列。
二、运行管理
(一)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
1.平台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1)制定重点学科建设总体规划。
2)制定建设经费的安排计划。
3)督促、检查、协调各重点学科的建设,审查其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
4)研究和解决重点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5)制订重点学科建设的评估方案,组织重点学科的申报和验收工作。
6)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专项经费开支的审批。协助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
2.院部职责
1)对重点学科负责人进行提名。
2)协助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制订本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3)建设学术梯队,优化师资结构。按学科发展方向要求,培养一支在国内外具影响力的学术团队。
4)组织各种学术活动,扩大学科影响。
5)不断改善学科条件,完善学科建设的档案,及时更新本学科信息网页。
6)按时完成主管部门及校平台建设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重点学科的实验室、资料室和重要研究项目要参照有关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办法,实行对外开放。
(三)验收
1.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制订《南华大学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2.各学科每年年终按要求进行自查,并向平台建设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3.学校实施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检查结果在全校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追究重点学科负责人及依托院部责任。
三、建设经费及其管理
(一)经费来源
1.学校设立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每年每个校级重点学科5-10万元。
2.其它渠道筹集的经费。
(二)经费使用
1.必须专款专用,由校财务处设立独立账户,实行专款分科目管理。
2.各学科制定本学科经费使用计划,报平台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3.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预留10%的经费用作奖励,奖励方案报平台建设管理部门审定。
4.严格审批程序。
第二章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一、参照各部委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办法执行。
二、日常运行管理参照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执行。
三、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1.政府财政拨款。
2.学校配套经费。
3.其它渠道筹集的经费。
(二)经费的使用:
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和校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执行。
2.配套经费由平台建设管理部门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一、申报和遴选
(一)基本条件
1.依托学科为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至少依托1个二级学科建设,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有明确的中、长期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符合地方经济、科技发展需要以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2.具备一定建设规模和良好的实验条件,实验用房相对集中,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包括基本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可供开放性服务,有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3.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省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同时该实验室应有一支精干的、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科技人才队伍,原则上正高职称者不少于3人。
4.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有较多的科研任务和科研经费。依托部门应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二)申报与评选
1.采取院部申报、平台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校务会议批准。校级重点实验室每3年评审一次。
2.经批准的校级重点实验室由学校发文公布。
二、运行管理
(一)原则上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跨学院、跨学科的重点实验室由学校直接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平台建设管理部门。
1.平台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的指导。
2)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3)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和开放课题经费管理。
4)定期进行检查、调查、考核,及时将建设情况向主管部门汇报。
5)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专项经费开支的日常审批,指导和监督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
6)推荐建设优良的实验室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
2.院部职责:
1)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立项申请。
2)突出科研优势和特色,明确目标,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保障计划的具体实施。
3)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4)落实重点实验室的人员配备。
5)制定重点实验室的规章制度。
6)编写年度报告、检查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科技平台建设管理部门。
7)多争取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承担一定量高层次人才培养任务。
8)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9)对重点实验室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计入本部门的年度考核。
(二)按公开招聘制聘任实验室主任,报平台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本研究领域10年以上(含就读硕士、博士期间从事的研究),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是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任期为3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特殊情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可由实验室主任提名、学校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学术委员会任期3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四)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研究队伍由相对稳定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队伍组成。
(五)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基金,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合作与学术交流。要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基金项目指南,国内外学者自由申请,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支持。每年须有客座研究人员来实验室进行研究,开放课题占一半左右。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来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六)验收
1.各重点实验室每年年终按要求进行自查,并向平台建设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2.学校实施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检查结果在全校进行通报。
3.对成绩突出的实验室给予更多的鼓励和支持;对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建设不达标或不见成效的校级重点实验室,追究本实验室负责人及依托院部责任。
三、建设经费及其管理
(一)经费来源
1.学校设立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每年每个校级重点实验室5-10万元(其中90%用作开放课题基金)。
2.其它渠道筹集的经费。
(二)经费使用
1.必须专款专用,由校财务处设立独立账户,实行专款分科目管理。
2.各实验室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报平台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3.开放课题经费单独记帐,其50%立项时下拨,剩余50%待课题完成后下拨,承担课题的负责人按预算计划安排使用。
4.校拨经费中预留10%用于运行费用,由平台建设管理部门控制使用。
5.严格审批程序。
(三)对开放课题要定期检查。对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研究成果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对完成不好的课题,剩余的50%资助经费可以缓拨、减拨或停拨。
第三章 科技创新团队发展计划与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按照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支持办法》等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湖南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
一、按照《湖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等办法执行。
二、日常运行管理参照校级创新团队建设执行。
三、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1.政府财政拨款。
2.学校配套经费(不低于1:1)。
3.其它渠道筹集的经费。
(二)经费使用:
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和校级创新团队管理办法执行。
2.配套经费由平台建设管理部门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校级创新团队的建设与管理
一、申报与遴选
(一)基本条件
1.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为教授,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以及较强的凝聚力,其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2.创新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自然凝聚而成的研究群体(主要学术骨干一般应在7人以上),研究方向相对集中,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明显,学术水平在国内同领域中具有一定优势。团队成员应由本校人员组成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团队中应至少有50%的成员为50岁以下的中青年骨干,其中40%以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3.创新团队近五年内应有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多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发明专利、SCI、EI、ISTP、A类论文、专著、统编教材多项。
4.创新团队成员指导过硕士研究生且已毕业,在读的研究生人数不少于20人。
5.创新团队原则上以校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为依托,一般在二级学科建立,有很好前期基础的项目可跨二级学科和一级学科申报。鼓励跨学科、跨院部申报。
6.已获上级主管部门资助的创新团队不再申报校级创新团队,上级主管部门创新团队和校级创新团队的主要成员不能重复、交叉,已获立项的校级创新团队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申报与评选
1.拟申报团队须认真填写《南华大学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申请书》,经院部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签署意见后,报至平台建设管理部门。
2.平台建设管理部门对《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及其附件核实后进行答辩。获与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团队通过答辩。
3.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专家意见和答辩情况对申报团队进行评审后,报校务会审定。
4.审定结果在校内公示一周,若无异议,则发文认定。
二、实施与管理
1.“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由平台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计划实施的有关工作。
2.创新团队每2年遴选一次,建设期年限为3年。
3.相关校级以上重点学科应在研究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给予创新团队支持。
4.创新团队应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学术科研环境。资助期内至少应组织一次全国性或湖南省的学术研讨会。
5.创新团队带头人若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学校视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6.获批准的创新团队按年度由创新团队带头人组织填写《南华大学科技创新团队年度工作进展报告》,报平台建设管理部门,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查。
7.创新团队建设期结束后,由创新团队带头人组织填写《南华大学科技创新团队总结报告》,并在3个月内,接受专家对创新团队执行情况的评估。
8.经评估为优秀的,学校推荐其竞争更高层次“创新团队”或“创新研究群体”计划。
三、建设经费及其管理
(一)经费来源
1.学校设立创新团队建设专项经费,每年每个校级创新团队5-10万元。
2.其它渠道筹集的经费。
(二)经费使用
1.必须专款专用,由校财务处设立独立账户。
2.学校拨款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安排(3年)。
3.开支范围:主要用于团队的科学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
4.校拨经费中预留10%用作验收和奖励团队中有突出贡献者。由平台建设管理部门控制使用。
5.严格审批程序。
第四章 产学研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产学研示范基地的主要目的:
1.增强学校、学科的技术创新能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2.增进科研—技术—生产三者之间的紧密结合,加快我校产学研合作工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提升我校服务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十九条国家级产学研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普通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省级产学研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一、参照《湖南省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二、经费管理
1.经费来源:主要由合作单位负责,省教育厅适当予以补助。
2.经费使用:参照校级产学研示范基地经费的使用程序。
第二十一条校级产学研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一、申请与立项
(一)申报条件
1.须由我校与企业或工业园区共同组建,已经开展了实质性的产学研合作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
2.示范基地处于我校人才优势和创新优势突出的技术领域、企业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突出的经济领域;
3.一般建在企业或工业园区,须有固定的生产场所,能够为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良好条件;
4.须具有领先水平的研发与管理团队。基地技术负责人由我校派出的技术成果代表人担任,管理负责人由合作单位派出的经营人才担任;
5.与我校组建基地的单位须给予示范基地运行足够的资金支持,每年提供的运行经费不得少于20万元。
(二)申报与立项程序
1.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产学研示范基地,可由院部牵头经合作单位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向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a、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申报书;
b、示范基地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含建设方案);
c、合作单位与我校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的证明材料;
d、申报示范基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资金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证明材料;
e、其它必要的附件材料。
2.立项程序
a、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院部和组建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评议,由专家组根据考评情况提出立项建议;
b、学校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确定示范基地立项建设名单,并授予“南华大学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牌匾。
二、运行管理
1.平台建设管理部门是示范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示范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并给予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2.示范基地必须是实体性机构。院部作为示范基地牵头部门应提供技术成熟的科技成果,并安排专职科技人员参与示范基地建设;企业或工业园区作为基地合作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安排专职领导和固定工作人员负责产学研示范基地建设,并在资金、场地、人才、技术创新氛围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上支撑示范基地开展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3.示范基地要把人才培养作为重要建设内容,积极为学生到示范基地开展实习实训和合作单位人员到学校进行在职培训创造条件,鼓励和推动合作单位技术带头人到学校给学生授课或担任研究生导师,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途径。
4.示范基地要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充分发挥集聚、辐射和示范效应,形成独具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为我校推进产学研合作工作积累经验。
5.示范基地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计划,年底要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将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平台建设管理部门。
6.每3年对示范基地进行一次评估和考核,对工作开展好的示范基地,学校将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对工作开展不力的示范基地,将督促整改直至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
三、建设经费及其管理
(一)经费来源
1.示范基地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合作单位负责,学校给予适当的支持补助。
2.其它渠道筹集的经费。
(二)经费使用
1.必须专款专用,由校财务处设立独立账户。
2.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学校面向示范基地设置“南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培育项目”,并下达项目资助经费。
3.从基地建设经费中提取10%作为验收、成果申报等费用,由平台建设管理部门控制使用。
4.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程序。
第五章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中心的主要目的:
1.探索我校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速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工程化和产业化。
2.通过成果的辐射与扩散,加快新产品开发,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
3.培养一批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队伍。
4.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有效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与管理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省部级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与管理:
一、参照《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执行。
二、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1.上级主管部门通过立项安排适当引导性补助经费,分年度支付。
2.学校每年拿出一定资金作为工程中心工作专项经费。
(二)经费使用:参照校级工程中心经费的使用程序。
第二十五条校级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
一、申报与遴选
(一)基本条件
1.有规模:组建企业近三年来每年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5千万元;
2.有人员: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和工程技术研发队伍;
3.有投入:组建单位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在组建过程中有筹措资金的能力。
4.有能力:中心建立在创新优势突出的技术领域、企业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突出的经济领域;依托学科近五年承担多项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者具有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多项;
5、有成果:具备科技成果工程化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已经取得了技术含量较高的科技成果。
(二)申报与评选
1.申请院部提出申请,编制《南华大学工程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报送平台建设管理部门。
2.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院部和组建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论证,专家组根据考查论证情况提出立项建议;
3.学校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确定工程中心立项建设名单,并授予“南华大学校工程技术示范中心”牌匾。
二、运行管理
(一)工程中心由学校直接管理,归口平台建设管理部门。
(二)工程中心组建期限为2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
(三)工程中心成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主要由主管部门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其主要职责:
1.具体负责选定和调整发展方向,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确定工程中心管理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3.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
4.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四)工程中心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工程中心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专家指导委员会由省内外在岗技术、工程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中依托单位和本中心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主要职责:
1.指导工程中心研究发展方向;
2.审定工程中心科技攻关、中试和成果产业化项目技术方案;
3.督促检查研究进展,组织学术交流;
4.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五)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具体负责工程中心人、财、物管理,并负责组织完成《合同书》所规定的任务。
(六)在项目申报、中间实验和技术开发等方面,应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使用开放。
(七)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省内外优秀的科技人员带项目、带经费来中心开展技术开发工作。
(八)加强工程中心知识产权的管理、专利技术的申请保护和实施,加强技术标准战略实施。
(九)工程中心管理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年底向主管部门上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年度报告》,未按要求上报材料的将视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十)工程中心组建期满以后,对照《组建计划合同书》规定目标进行验收,验收的基本程序是:
1.工程中心准备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验收申请表、工程中心组建总结报告和有关附件,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平台建设管理部门。
2.学校组织专家验收,提出评估意见或编写评估报告,下达验收结论通知。
(十一)对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工程中心,每3年组织一次定期评估。
三、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1.工程中心自筹经费;
2.学校每年提供部分工程中心工作专项经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二)经费使用:
1.从工程中心建设经费中提取10%作为验收、成果申报等费用,由平台建设管理部门控制使用。
2.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
3.严格审批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平台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