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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7日 09:49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致力于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促进南华大学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条 为规范和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适用于本管理制度的合同是:

1.基金会与国内外政府、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企业及个人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含有关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2.基金会为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而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条约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 合同起草

合同文本原则上由基金会统一提供各类合同的范文,然后经由该项目的捐赠方与基金会、项目执行单位协商起草。

第五条 合同的审查与责任

1.捐赠协议合同范文是经由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聘请的法律顾问(律师)审查并通过的示范性文本,原则上应依照范文的框架起草;

2.对捐赠协议合同范文有重大修改的地方,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在签订之前,须经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法律顾问(律师)审查并签署意见;

3.为实现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而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等,应将待审查的合同草本及相关材料,如:批复、函电、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必要的情况说明等,送指定律师审查,经律师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审阅。

第六条 合同的签订

1.在签订合同时,由基金会法人代表(理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文本指定位置上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2.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为基金会合法授权人,因特殊情况由二级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署的捐赠合同须经基金会法人代表单独授权并加盖基金

会公章方可生效。

第七条 合同的履行

1.合同签订后,项目承办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加强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项目执行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八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及时通报法律顾问(律师)并做好处理纠纷的有关准备;

2.合同纠纷应当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协商达不成,可诉诸法律;

3.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案件,应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由律师代理基金会处理;

4.发生合同纠纷以后,各方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协助律师处理,律师接到纠纷情况报告后应及时立案,并根据有关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报基金会相关领导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九条 合同的档案管理

合同签订后,合同正本及所有洽谈资料原件应整理成卷,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中所提法律顾问(律师)是指本基金会特聘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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