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章程
序 言
南华大学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原隶属国家核工业部的中南工学院与原隶属湖南省的衡阳医学院于2000年5月合并组建的多科性大学。2002年10月,原隶属国家核工业部的核工业第六研究所并入南华大学。
1958年建校以来,学校始终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服务国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国国防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成为国防、核工业、医疗卫生及环境保护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
南华大学组建后,积极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求,坚持“品质立校、科技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发扬“勤勉务实、甘于奉献、刚健自强、敢为人先”的南华精神,秉承“明德、博学、求是、致远”的校训和“求真、求新、尚善、尚美”的校风,按照“提高质量、彰显特色、改革创新、强化内涵”的发展思路,立足湖南,面向全国,服务国防科技、核工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事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致力于将学校建设成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具有国际影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南华大学,简称为“南华”; 英文全称: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缩写为USC。
第三条 学校住所:湖南省衡阳市学院路1号。学校设有两个校区,分别为衡阳市常胜西路28号红湘校区和蒸湘区雨母校区。
学校网址为www.usc.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共建。业务主管为湖南省教育厅。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举办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监督学校对国有资产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依法保障学校的经费投入和办学资源,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将立德树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和依法治校制度,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
第九条 学校坚持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全面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国家规定、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制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以工学、医学为主,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哲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订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自主选编教材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确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确立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业证书。
学校自主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决定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并颁发证书。
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
第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组织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面向学术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各类科学研究,促进知识和技术创新。
第十六条 学校营造自由探索、潜心治学的学术环境,建立健全科研评价机制,积极推进协同创新,促进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良性互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术诚信制度,加强学术道德宣传教育,反对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多形式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发挥人才智力优势,积极参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决策咨询,主动开展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
第二十条 学校制定社会服务的激励制度,构建开放包容、合作共享的社会服务机制,搭建社会服务平台,激发教职员工为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引领,弘扬时代主旋律,教育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校致力于军工文化、核文化和医文化等挖掘、研究和传播,打造文化精品,发挥学校文化研究、示范和辐射作用。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增进对国外文化科技发展趋势和最新成果的了解,展示学校办学风采。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同境外教育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合作,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培养境外学生,提升办学质量和国际声誉。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的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实施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南华大学党委会议事规程》另行制定。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南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纪教育,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出席校务会议的是全体校领导,总会计师、校长助理,党政办主任、监察处处长、发展规划部部长、工会常务副主席等。
《南华大学校务会议议事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审议机构,是加强民主管理、保障科学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校务委员会的职责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本着民主协商的精神,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对学校的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发展项目、重要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涉及学校发展的其他重要问题进行咨询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成员包括部分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工会主席,一定数量有办学经验或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专家以及其他方面代表,还可特聘校外有关人士参加。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南华大学校务委员会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岗在编人员组成,其中担任校、院(部)负责人的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校、院(部)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应有一定的比例。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5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术委员会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南华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专门委员会具体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依章程履行职能,统筹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并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其他学术组织的设置方案及工作条例、章程。
(六)评定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和聘任人选或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评定或授权评定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项。
(七)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以及国内外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八)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九)其他应当由学术委会决策、审议、评定或咨询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学位评定工作,其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学校学位条例。
(二)审定并指导实施学位点建设方案。
(三)审定并指导实施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
(四)审定并指导实施学位点评估方案。
(五)决定学位授予有关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学位重大事项。
《南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南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中国教育工会南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南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评议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成员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党政工作督导制度。党政督导团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负责对学校党政工作决策、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门职责和规章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指导和督办。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设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学校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或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学校经济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三)根据学校委托授权,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四)对学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论证。
(五)学校授权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信息中心、博物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二条 附属医院、船山学院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制度。
第四章 学院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需要设置学院及相关的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范围。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和学科性质相近的原则组建学部。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师资队伍、课程建设及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拟定学院年度招生计划。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干部。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并执行。
(七)提出内部机构设置、学院人员的聘任建议。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参加会议成员由学院院长、党委(党总支部)书记、副院长、党委(党总支部)副书记等组成。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年度经费使用、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根据决策内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学院院长或学院党委(党总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学院行政全面工作。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四)组织落实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主持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根据学校财务制度和工作的相关要求,负责学院经费的合理使用,直接或者授权其他院领导负责本院财务开支的审批。
(六)协同学院党委(党总支部)书记抓好安全稳定、学生管理、廉政建设等工作。
(七)定期向学校和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部)负责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和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学院党委(党总支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督促学院各项工作按章运转。
(三)组织本学院党组织开展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指导和支持各党支部开展丰富多彩的党内活动。
(四)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推荐干部;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负责本学院年度考核、奖惩等工作,协调解决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尊重和倾听群众的呼声,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六)监督学院内党员和干部遵纪守法、联系群众和履行职责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党组织。
(七)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并依据自己的特点开展工作,发挥教代会作用。
(八)完成学校党委下达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机构,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在职学院领导(具有高级职称)、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院长原则上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南华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党总支部)领导和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一般实行院所合一,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若干研究中心(所)。
研究中心(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组成。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在岗教职工,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在岗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于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晓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所规定的或者聘约所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工作水平。
(二)爱岗敬业,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和聘约,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六)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八)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所规定的或者聘约所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评先评优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重视教职工的职业生涯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依法设置相应的机构,受理教职员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学生、学员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二)勤奋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依法依规在校内组建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校加强对学生社团的领导和管理,发挥学生社团在学校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励与处分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服务,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问题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取得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 到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医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性资产收益、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条 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事业收入、受捐赠财产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依规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院为主体、权责明晰”的学院自主理财制度。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度,分类指导,民主监督。
学校加强预决算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财务考核与监督机制,实行财务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和所属单位(含学校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经法律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各种资产。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高效安全使用,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学校对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类监管,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学校授权,行使资产管理职责,推进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七十八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完善“精简、高效、优质、开放”的后勤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南华大学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学科发展、外部关系和多渠道筹措资金等方面的咨询。理事会由著名校友、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校外著名专家组成。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南华大学校友会。在本校学习过的学生和学员、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均是学校校友。
南华大学校友会依照国家法律及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南华大学校友会为校友提供服务,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创造条件为校友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校友事业的发展。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办学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缔结合作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联合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九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侧面如花蕾,平面如绽开的花瓣,三层花瓣外环为中、英文校名,徽志的标准色为科技蓝。
学校徽章为题有毛泽东同志书法集写体的中文校名标准字形证章。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旗由学校徽志、校名两部分构成,背景由科技蓝构成。中文校名“南华大学”为毛泽东同志的书法集写体。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歌是《南华大学校歌》,集体作词,聂春吾作曲。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16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时,需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学校教代会代表或教代会两个代表团联名提案,经校务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同意后进行;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务会提议,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后进行。修改程序按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向社会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