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8〕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破除制约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和释放高校办学活力,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深入推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在授权点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鼓励高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建立学位点“有上有下”的自主调节机制。
(二)支持高校自主设置和调整本、专科专业。信息公开_其他教政法〔2017〕7号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支持高校对接产业行业需求,经学科和产业行业专家充分论证后,按照专业管理规定设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业。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公布紧缺专业和就业率较低专业的名单,逐步建立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
二、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
(一)简化高校招聘核编方式。在编制总额范围内,高校按年度列出用人计划,年初向其主管单位(省教育厅等相关省直部门或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用人计划(含招聘、调配的数量、结构等)。主管单位汇总后,向编制部门统一提交用编计划。高校在核定的年度计划内组织人员招聘或调配,并及时到编制部门办理入编登记手续。高校及其主管单位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提升服务效能。机构编制和高校主管单位发现高校在编制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人员总量内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并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岗位总量,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
(三)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高校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改革后要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三、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
(一)优化高校进人环境。高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主制订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人才。高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二)完善高校用人管理。高校根据其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享受岗位人员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在人员总量外,高校可依法自主灵活用工,采取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委托、外包、临时雇工等方式完成辅助性工作,依法履行合同,规范实施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一)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高校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委托评审或联合评审的方式。
(二)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高校要建立分类评价体系,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高校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用人高校对从省外(含中央驻湘、军队转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直接把关确定后自主聘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进行职称认定。
五、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
(一)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实行符合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内部分配政策。高校要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保持各类人员收入的合理比例。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高校根据备案人员总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等因素,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高校科研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任务和纵向科研项目的基础上,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所获劳务收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六、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
(一)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财政部门要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提高生均经常性拨款水平,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等专项资金及专项工作,原则上不要求高校按固定比例硬性配套。赋予高校一定预算调整权限,简化调整程序,高校可按政策自行办理支出预算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调剂,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进一步完善高校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范围划分,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
(二)扩大高校资产采购权和处置权。对具备组织政府采购能力和条件的高校,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允许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自行组织采购,自行选择评审专家。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税务部门要执行好各项涉及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完善内控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资产,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高校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三)简化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的项目,或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可以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七、支持高校自主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一)支持高校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支持高校根据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自主制定和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培养规格要求,科学安排各类公共基础课、专业课教学。在确保课程设置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前提下,除思想政治理论课以外的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心理健康、创业教育、体育课程、军事课程、公共艺术课程、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基础课程等课程,允许高校自主确定学时学分和选择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教学。鼓励高校推进全面学分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自主开展辅修专业教育。
(二)优化高校科研评价机制。根据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特点,建立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分类评价标准和开放评价方法,把技术转移和科研成果对经济社会影响纳入指标。简化科研项目管理程序,建立长效评价机制,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努力保障科研人员直接从事科研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三)充分赋予高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对财政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其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下放给高校,高校可自主对上述科技成果的合作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事项进行审批。探索年薪制、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对于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入股股权),成果持有单位根据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和团队的贡献情况,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奖励。
八、完善高校内部治理
(一)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高校要完善决策机制,明确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二)加强制度建设。高校要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依法依章程行使自主权,强化章程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方面的基础作用。完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对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建立高校章程落实机制,加快形成以章程为统领的完善、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加强自我约束,依法依规落实办学自主权。
(三)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进一步健全高校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作用。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不懈培育优良校风和学风。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推动学术事务去行政化。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四)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积极推进高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校务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情况外,均应当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畅通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在监督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专业学会、行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委托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开展教育评估监测。
九、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一)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按照“放管服”结合、“管办评”分离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对高校自主办学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和纠错机制,完善教师、学生申诉制度,畅通师生权利的救济渠道。将决策程序和办学自主权使用等情况作为高校巡视监督的重要内容,强化成果运用,督促解决实际问题。
(二)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各地各部门要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让高校教学科研人员从过多过苛的要求、僵硬的考核、繁琐的表格中解放出来。抓紧修改或废止影响高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不合时宜的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保持改革政策协调一致。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努力构建政府、高校、社会的新型关系,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支持的格局,促进高校释放活力、提高质量、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