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信息参考
2019年第10期(第4卷)
南华大学发展改革与对外联络处主编 2019年10月31日
【信息汇递】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科技部等20部门联合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
§教育部印发《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
§教育部公布2019年度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立项建设名单
§教育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建设标准》
§科技部公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绩效评估结果
§辽宁:高校可自主调整专业设置
§山东:发布新版《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 湖南: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
§海南:印发《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福建: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
§ 江西:与中国科学院共建稀土研究院
§ 广州:出台《广州市建设科技创新强市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
【行业动态】
§科技部批建4个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
§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发布《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9》
§2019世界智能制造大会发布“2019世界、中国智能制造十大科技进展”
【合作办学】
§ 南开大学—牛津大学联合研究院揭牌成立
§清华大学—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联合研究院签约揭牌
§ 北京大学—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实验室揭牌
§武汉大学与哈佛医学院开启医疗健康领域合作
§新杭州医学院揭牌成立
【典型经验】
§南通大学实施人才新政 不拘一格用人才
§合肥工业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成毕业“硬指标”
【信息汇递】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着眼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促进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密团结在一起,在全民族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全面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持续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不断提升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见附件1)
(http://www.gov.cn/zhengce/2019-10/27/content_5445556.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10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提出,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试点布局建设 50 个左右产教融合型城市,在试点城市及其所在省域内打造形成一批区域特色鲜明的产教融合型行业,在全国建设培育1万家以上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和组合式激励政策体系。
同时公布试点建设首批国家产教融合型城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名单。(见附件2)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9/201909/t20190917_148802.htm)
科技部等20部门联合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10月9日,科技部等20部门联合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提出:对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等7种行为开展案件调查并作出处理。同时,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见附件3)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9/201910/t20191009_149114.htm)
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
10月8日,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提出,要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学生刻苦学习,让学生忙起来;完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让教师强起来;严格教育教学管理,让管理严起来;加强组织保障,让效果实起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见附件4)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s7056/201910/t20191011_402759.html)
教育部印发《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10月30日,教育部印发《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全面开展一流本科课程建设,树立课程建设新理念,推进课程改革创新,实施科学课程评价,严格课程管理,立起教授上课、消灭“水课”、取消“清考”等硬规矩,夯实基层教学组织,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完善以质量为导向的课程建设激励机制,形成多类型、多样化的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
经过三年左右时间,建成万门左右国家级和万门左右省级一流本科课程。即从2019年到 2021年,完成4000门左右国家级线上一流课程(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4000门左右国家级线下一流课程、6000门左右国家级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1500门左右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课程、1000门左右国家级社会实践一流课程认定工作。(见附件5)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s7056/201910/t20191031_406269.html)
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
10月30日,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提出:高等学校是工程中心的建设主体,拟立项申请的工程中心,一般应是已运行良好的行业、地方、校级重点技术研发平台,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技术储备。依托高等学校应具有完善的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机制和管理制度。
正式开放运行(从验收通过发文第二年1月1日算起)满三年的工程中心,原则上都应参加五年一周期的评估,未满三年的工程中心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估。(见附件6)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s7056/201910/t20191031_406269.html)
教育部公布2019年度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立项建设名单
日前,教育部正式发文公布2019年度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立项建设名单。全国高校2019年共立项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61个,其中中央部属高校共有38个,地方高校共有23个。(见附件7)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s7056/201910/t20191031_406269.html)
教育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建设标准》
10月23日,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建设标准》规定:
高校军事课设《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为必修课程,实行学分制管理:《军事理论》教学时数36学时,记2学分;《军事技能》训练时间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112学时,记2学分。
军事课的考核成绩要记入学籍档案,军事课的建设要纳入本科教学评价体系。
根据本校学生军事教育相关学科的博士点、硕士点建设情况,可在本校相关一级学科下建设学生军事教育博士、硕士二级学科点或在相关二级学科点下设立学生军事教育培养方向,加强学科建设。
军事课教师的职称评审纳入学校职称评审系列,在职称评聘、科研课题申报、课酬计算标准、福利待遇、奖励、评优评先、进修、培训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见附件8)
(http://www.moe.gov.cn/srcsite/A17/moe_1061/s3289/201910/t20191022_404742.html)
科技部公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绩效评估结果
10月29日,科技部公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绩效评估结果: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国家呼吸系统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6家中心被评为“优秀”,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的国家慢性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15家中心被评为“合格”。(见附件9)
(http://www.most.gov.cn/tztg/201910/t20191029_149599.htm)
辽宁:高校可自主调整专业设置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深化“放管服”改革,下放事项13项,取消事项10项,优化简化流程事项5项,实行分类管理事项2项。
其中,高校可根据学校自身情况和省经济产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新增专业和进行专业结构优化调整,不再组织对高校申报新增专业的审核,取消高校新增专业申报的限制条件,提高高校教育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将省属高校绩效工资总量、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和人员交流调整等事项交由高校自主确定进行,做到“零审批、零审核、零备案”。同时,高校聘请外籍专家和教师,成立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的社会组织、扶贫救灾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报送有关部门,不再经教育厅审核。
(《 人民日报 》( 2019年10月15日 12 版))
山东:发布新版《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10月16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社会科学院发布新版《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建立分类评价、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大力推行代表性成果制度。除论文著作以外,将课题、获奖、转摘、应用决策等纳入代表性成果,突出代表性成果的“含金量”。
(http://www.sdass.net.cn/Info/View.Asp?id=9305)
湖南: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
10月22日,湖南省政府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聚焦企业和群众“最烦”“最痛”“最怕”“最盼”,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对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投资贸易环境、生产经营环境、监管执法环境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见附件10)
(http://www.hunan.gov.cn/hnszf/xxgk/wjk/szfbgt/201910/t20191024_10490279.html)
海南:印发《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10月1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提出:基本取消海南省(除三沙外)落户限制;居民在落户地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一律在其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http://www.hainan.gov.cn/hainan/szfbgtwj/201910/d487399c8cbb4bbe901a072f53071c71.shtml)
福建: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
日前,福建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支持高校、省属科研院所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首次明确赋予科技人员职务成果所有权,即“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单位可与科技人员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或部分拥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http://kjt.fujian.gov.cn/xxgk/zcwj/201909/t20190916_5023468.htm)
江西:与中国科学院共建稀土研究院
10月18日,江西省与中国科学院在南昌签署双方共建中国科学院稀土研究院战略合作协议。稀土研究院将重点构建稀土全链条集成创新体系,建成集创新研究、人才培养、产业应用为一体的新型研发机构,实现稀土高端应用方面的提升跨越。
(http://www.cas.cn/yw/201910/t20191019_4720717.shtml)
广州:出台《广州市建设科技创新强市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
日前,广州出台《广州市建设科技创新强市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提出,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加快形成创新发展的新动能和增长极,到2035 年全面建成科技创新强市,打造辐射引领型国家重要中心城市。
(http://www.gz.gov.cn/GZ05/2.2/201909/d6946db4ef1b4d69a85bf5a1fc2304dd.shtml)
【行业动态】
科技部支持建设4个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
10月17日,科技部发函支持天津、杭州、深圳和合肥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助力京津冀、长三角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同、一体化、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9/201910_149417.htm)
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发布《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9》
10月20日,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浙江乌镇举行。大会发布《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9》指出:2018年,中国云计算规模达963亿元,比2017年增长39.2%,大数据产业规模为5405亿元,比2017年增长15%。2019年中国网络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新一代百亿亿次超级计算机的原型机型研制完成。
又:近年来,中国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大力推进互联网技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神经网络芯片等前沿技术发展,在高性能计算、软件技术、集成电路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等多个领域实现突破。网络信息领域前沿技术和非对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取得重要进展,人工智能芯片已达7纳米工艺制程,智能硬件计算平台层出不穷,量子密钥分发协议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边缘计算逐步实现技术落地和生态构建,虚拟现实获得与传统行业加速融合发展的新机遇。
(https://news.ifeng.com/c/7qvYoxUqFNC)
2019世界智能制造大会发布“2019世界、中国智能制造十大科技进展”
10月17日,2019世界智能制造大会“智领全球发布会” 在南京召开。国际智能制造联盟(筹)(ICIM)、中国科协智能制造学会联合体(IMAC)联合发布“2019世界智能制造十大科技进展”、“2019中国智能制造十大科技进展”。
自2017年起,中国科协智能制造学会联合体持续开展“智能制造科技进展”研究,以智能化车间/工厂、智能制造技术及装备、基础、标准、服务模式等维度,持续跟踪发展与应用趋势,研究分析不同行业、企业推进智能制造的实践案例,遴选“世界智能制造十大科技进展”、“中国智能制造十大科技进展”。(见附件11)
(http://www.imac-cast.org.cn/Details.aspx?id=338)
【合作办学】
清华大学—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联合研究院签约揭牌
10月23日,清华大学-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联合研究院签约揭牌暨管委会第一次会议在清华大学举行。联合研究院将重点聚焦面向未来的前沿交叉技术合作、重大科研项目合作,并且在人才和科研团队资助项目等方面开展工作。
(http://news.tsinghua.edu.cn/publish/thunews/10303/2019/20191024164206893246175.html)
北京大学—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实验室揭牌
10月24日,“北大-华为智能媒体联合实验室”和“北大-华为数学联合实验室”揭牌仪式在北京大学举行。双方将在基础科学研究和前沿交叉学科研究领域深入合作推动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助力华为创新2.0计划和北京大学“双一流”建设。
(http://news.pku.edu.cn/xwzh/9e7c8e6e6a3240eb9823b246b759e3c4.htm)
南开大学—牛津大学联合研究院揭牌成立
10月17日,南开大学—牛津大学联合研究院正式揭牌成立。同时,南开大学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签署协议共建南开大学—牛津大学联合研究院(深圳),落户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
(http://news.nankai.edu.cn/ywsd/system/2019/10/17/030035815.shtml)
武汉大学与哈佛医学院开启医疗健康领域合作
10月21日,武汉大学与哈佛医学院签署合作协议。根据协议,自2020年起,武大医学部每年选派30人参与哈佛医学院的人才培养项目,以及2人参加研究生培养项目。双方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教师培训,临床科研,医疗领导力与管理,安全、质量、信息化与领导力,儿科,手术,临床研究硕士、医疗质量与安全硕士、临床运营硕士等,助力武汉大学的医学科研、创新及国际化。
(https://news.whu.edu.cn/info/1002/55363.htm)
新杭州医学院揭牌成立
10月28日,新杭州医学院揭牌揭牌仪式举行。仪式宣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新杭州医学院组建方案》《杭州医学院发展规划(2020-2029)》的批复文件和新杭州医学院班子成员名单。“两院”合并,是浙江省委、省政府着眼于全面践行“‘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加快打造人才强省、高教强省和健康浙江的重大决策;是提升浙江在长三角科技创新和民生领域的竞争力、推动高教强省和高水平健康浙江建设的战略选择。
(http://www.hmc.edu.cn/art/2019/10/30/art_30_161247.html)
【典型经验】
南通大学实施人才新政 不拘一格用人才
“真没想到,我能成为南通大学第一位‘90后’教授。”1990年10月出生的葛明政,2018年一进校工作就能享受校聘教授的待遇。在今年的职称评审中,他更是直接被认定评审为教授,跨越了任职年限的“门槛”。
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看代表性成果和实际性贡献。从2018年开始,南通大学从评审制度、评审内容、考核评价等方面,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创新,让职称制度改革落地生根,激发了教师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
人尽其才 不拘一格用人才
尽管“葛教授”很年轻,但他的科研成果一点都不单薄。目前,葛明政已在Angewandte Chemie International Edition、Journal of Materials Chemistry A等国际知名期刊上发表论文20多篇,其中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SCI论文8篇,影响因子大于10的就有3篇,还拥有6项发明专利。
“南通大学吸引我的除了优厚的待遇和宽松的政策,更重要的是优秀的科研团队和高层次的平台。”葛明政加入了该校安全防护特种纤维复合材料研发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团队。该中心是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解决纺织、应急防护等相关行业发展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问题。葛明政表示,“在这平台上,我能更好地发挥研究特长,最大程度地实现我的人生价值。”
去年7月初,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聚焦人才评价领域深层次问题,提出一系列精准、务实的改革举措,引发全国专业技术人才的强烈关注。
为响应国家号召,适应科技创新要求,南通大学结合实际,在人才聘用、职称评聘、科研项目申报、薪酬分配等方面打破常规,实行特殊政策,开辟了一条高层次人才发展的“快车道”,不拘一格地培养和使用优秀青年人才。
近两年来,南通大学一批年轻学者集体亮相。1986年出生的姚勇教授,在超分子有机功能材料研究领域发表高水平论文37篇,其中JCR化学类一区论文20余篇,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各1项,获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项目资助;1988年出生的张二浩副教授,在免疫细胞治疗研究领域以第一作者发表SCI一区论文4篇,总影响因子高达34。
才尽其用 造就高素质的师资
《江海廉友文化活动中心廉能量廉洁文化传播》是南通大学在“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中荣获金奖的参赛项目。作为项目指导老师,该校文学院讲师王舒雅博士跨过论文的“桎梏”,在职称评审中直接被认定评审为教授。
如果说第一课堂是人才培养的“厚土”,那么,第二课堂——各类专业竞赛就是提升学生专业能力的演练地和实战场。王舒雅对如何培养适应时代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有着深刻的认识,“教师的使命就是育人,引导学生既要能熟读‘有字之书’,又要能通过实践、创业习得‘无字之书’,努力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培养优秀的人才离不开高素质的教师,然而优秀教师怎么去发现,如何去甄别,就需要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制度。2018年出台的《南通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试行)》进行了一些“校本”的探索和创新,提出在教书育人一线的教师,如果开发了国家级在线开放课程、精品课程等高水平的教学资源,或者指导学生在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高层次奖项,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都可以通过认定评审渠道申报高级职称。
“我们是学校改革发展的奋斗者,更是发展成果的受益者。”南通大学新的职称制度施行以来,已有16名业绩突出的教师被认定评审为高级职称。“学校的新政策,让我们强烈体会到高校教师的价值感、获得感、幸福感,我们一定要不忘育人初心,牢记教育使命,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贡献自己的智慧与力量,作出高级职称应有的贡献。”一些老师纷纷说。
用有所成 人才工作跃上新台阶
人才是大校向强校转变的支撑,是破解难题、实现跨越的依靠。南通大学在校第三次党代会上明确提出人才集聚战略,通过“政策+机制+投入”,不断创新自身的引人用人机制,持续释放和激发人才活力,成为高端人才的“强磁场”。
除了实行代表性成果和实际性贡献的职称认定评审外,学校还针对性地优化了人才分类管理和评价,在传统的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等专业技术职务类型之外,增设了“社会服务型”,鼓励教师开展横向项目研究和社会服务,促进学校在产学研合作、决策咨询、行业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工作。
人才评价的类型丰富了,标准也更加细分。为更好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作用,根据不同的人才类型,学校突出主要标准,不再“一把尺子量到底”。如对“社会服务型”教师的评价,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的要求,主要考察实践应用成果,对发表科研论文没有硬性要求。
近两年来,南通大学的人才工作日益呈现出快马加鞭的发展态势,打造出一支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人才队伍。学校现有高级职称以上1549人,博士、硕士生导师1300余人,共有两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奥运会冠军等高层次人才近50名。
“只有真正抓住了人才的本质,才能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的良好局面,才能真正体现出‘人才是第一资源’。” 南通大学党委书记浦玉忠说道,“大学应当有这种不拘一格使用人才、评价人才的眼光和胸怀。”
(来源:《光明日报》2019年09月24日 13版)
合肥工业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成毕业“硬指标”
为推进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的深度融合,激发学生自主学习、自主实践的内生动力,增强学生对知识的体验和感悟,本学年起,合肥工业大学将第二课堂成绩列为“硬指标”。该校明确要求,自2019级新生起,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需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课堂学分外,第二课堂所有必修模块和至少1个选修模块均达标,方可毕业。
该校对第二课堂活动进行了科学分类、有机整合和体系构建,将第二课堂成绩单分为思政学习、科技创新、体育健身3个必修模块和创业活动、公益服务、社会实践、文艺活动、社团活动、技能项目6个选修模块。每个模块均细化了培养目标、项目内容和评价标准,所有成绩采用5星评价,1星为合格。
据介绍,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研究生推免等,都将作为第二课堂成绩单的重要参考要素。在毕业求职时,社会用人单位还可通过第二课堂成绩单,对其进行综合能力评价,更好地实现双向选择。
合肥工业大学校长梁樑表示,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将引导学生在坚持学业为主的同时,把价值塑造、创新实践、技能拓展、素质养成与知识传授相结合,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来源:《中国青年报》2019年10月25日 13版)
附件1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孕育了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品格,培育了中国人民的崇高价值追求。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进程中,坚持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美好社会的理想,继承发扬中华传统美德,创造形成了引领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全面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任务,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2001年,党中央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导,有力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公民道德建设,立根塑魂、正本清源,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推动思想道德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深入人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自觉性不断提升,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广为弘扬,崇尚英雄、尊重模范、学习先进成为风尚,民族自信心、自豪感大大增强,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不断提高,道德领域呈现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
同时也要看到,在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的大背景下,由于市场经济规则、政策法规、社会治理还不够健全,受不良思想文化侵蚀和网络有害信息影响,道德领域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存在道德失范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仍然比较突出;一些社会成员道德观念模糊甚至缺失,是非、善恶、美丑不分,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造假欺诈、不讲信用的现象久治不绝,突破公序良俗底线、妨害人民幸福生活、伤害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紧迫、艰巨而复杂的任务,要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握规律、积极创新,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推动全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一个新高度。
一、总体要求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着眼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促进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密团结在一起,在全民族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全面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持续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不断提升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坚持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社会主义道德观,倡导共产主义道德,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始终保持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将国家、社会、个人层面的价值要求贯穿到道德建设各方面,以主流价值建构道德规范、强化道德认同、指引道德实践,引导人们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坚持在继承传统中创新发展,自觉传承中华传统美德,继承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革命道德,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积极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道德建设的时代性实效性。
——坚持提升道德认知与推动道德实践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实践能力,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
——坚持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中,以法治的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
——坚持积极倡导与有效治理并举,遵循道德建设规律,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坚持重在建设、立破并举,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加大突出问题整治力度,树立新风正气、祛除歪风邪气。
要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作为着力点。推动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推动践行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推动践行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鼓励人们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推动践行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鼓励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养成好品行。
二、重点任务
1.筑牢理想信念之基。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信仰信念指引人生方向,引领道德追求。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引导人们把握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实践要求,打牢信仰信念的思想理论根基。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深化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宣传教育,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人们不断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把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统一起来,把实现个人理想融入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伟大梦想之中。
2.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凝聚中国力量的思想道德基础。要持续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增进认知认同、树立鲜明导向、强化示范带动,引导人们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明德修身、立德树人的根本遵循。坚持贯穿结合融入、落细落小落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日常生活,使之成为人们日用而不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坚持德法兼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全面体现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体现到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公共政策制定修订、社会治理改进完善中,为弘扬主流价值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和制度保障。
3.传承中华传统美德。中华传统美德是中华文化精髓,是道德建设的不竭源泉。要以礼敬自豪的态度对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掘文化经典、历史遗存、文物古迹承载的丰厚道德资源,弘扬古圣先贤、民族英雄、志士仁人的嘉言懿行,让中华文化基因更好植根于人们的思想意识和道德观念。深入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思想理念,深入挖掘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正扬善、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传统美德,并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继承创新,充分彰显其时代价值和永恒魅力,使之与现代文化、现实生活相融相通,成为全体人民精神生活、道德实践的鲜明标识。
4.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坚实精神支撑和强大道德力量。要深化改革开放史、新中国历史、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民族近代史、中华文明史教育,弘扬中国人民伟大创造精神、伟大奋斗精神、伟大团结精神、伟大梦想精神,倡导一切有利于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思想和观念,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要继承和发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精神谱系。要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力倡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理念,倡导“幸福源自奋斗”、“成功在于奉献”、“平凡孕育伟大”的理念,弘扬改革开放精神、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优秀企业家精神、科学家精神,使全体人民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三、深化道德教育引导
1.把立德树人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学校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阵地。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思想品德作为学生核心素养、纳入学业质量标准,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加强思想品德教育,遵循不同年龄阶段的道德认知规律,结合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不同特点,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道德规范有效传授给学生。注重融入贯穿,把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体现到各学科教育中,体现到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建设中,使传授知识过程成为道德教化过程。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强化劳动精神、劳动观念教育,引导学生热爱劳动、尊重劳动,懂得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道理,更好认识社会、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建设优良校风,用校训励志,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营造有利于学生修德立身的良好氛围。
2.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道德养成的起点。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倡导现代家庭文明观念,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让美德在家庭中生根、在亲情中升华。通过多种方式,引导广大家庭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以身作则、耳濡目染,用正确道德观念塑造孩子美好心灵;自觉传承中华孝道,感念父母养育之恩、感念长辈关爱之情,养成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良好品质;倡导忠诚、责任、亲情、学习、公益的理念,让家庭成员相互影响、共同提高,在为家庭谋幸福、为他人送温暖、为社会作贡献过程中提高精神境界、培育文明风尚。
3.以先进模范引领道德风尚。伟大时代呼唤伟大精神,崇高事业需要榜样引领。要精心选树时代楷模、道德模范等先进典型,综合运用宣讲报告、事迹报道、专题节目、文艺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树立鲜明时代价值取向,彰显社会道德高度。持续推出各行各业先进人物,广泛推荐宣传最美人物、身边好人,让不同行业、不同群体都能学有榜样、行有示范,形成见贤思齐、争当先进的生动局面。尊崇褒扬、关心关爱先进人物和英雄模范,建立健全关爱关怀机制,维护先进人物和英雄模范的荣誉和形象,形成德者有得、好人好报的价值导向。
4.以正确舆论营造良好道德环境。舆论具有成风化人、敦风化俗的重要作用。要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把正确价值导向和道德要求体现到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新闻报道中,体现到娱乐、体育、广告等各类节目栏目中。加强对道德领域热点问题的引导,以事说理、以案明德,着力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公共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违反社会道德、背离公序良俗的言行和现象,及时进行批评、驳斥,激浊扬清、弘扬正气。传媒和相关业务从业人员要加强道德修养、强化道德自律,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5.以优秀文艺作品陶冶道德情操。文以载道,文以传情,文以植德。要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根本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出更多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讴歌劳动、讴歌奉献的精品力作,润物无声传播真善美,弘扬崇高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追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用健康向上的文艺作品温润心灵、启迪心智、引领风尚。要把社会主义道德作为文艺评论、评介、评奖的重要标准,更好地引导文艺创作生产传播坚守正道、弘扬正气。文艺工作者要把崇德尚艺作为一生的功课,把为人、做事、从艺统一起来,加强思想积累、知识储备、艺术训练,提高学养、涵养、修养,努力追求真才学、好德行、高品位,做到德艺双馨。
6.发挥各类阵地道德教育作用。各类阵地是面向广大群众开展道德教育的基本依托。要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大力推进媒体融合发展,抓好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推动基层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学习教育实践,引导人们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革命纪念设施建设保护利用,充实展陈内容,丰富思想内涵,提升教育功能。民族团结、科普、国防等教育基地,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都要结合各自功能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用好宣传栏、显示屏、广告牌等户外媒介,营造明德守礼的浓厚氛围。
7.抓好重点群体的教育引导。公民道德建设既要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开展,也要聚焦重点、抓住关键。党员干部的道德操守直接影响着全社会道德风尚,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补足精神之钙;要加强政德修养,坚持法律红线不可逾越、道德底线不可触碰,在严肃规范的党内政治生活中锤炼党性、改进作风、砥砺品质,践行忠诚老实、公道正派、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等品格,正心修身、慎独慎微,严以律己、廉洁齐家,在道德建设中为全社会作出表率。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要坚持从娃娃抓起,引导青少年把正确的道德认知、自觉的道德养成、积极的道德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善于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汲取道德滋养,从英雄人物和时代楷模身上感受道德风范,从自身内省中提升道德修为,不断修身立德,打牢道德根基。全社会都要关心帮助支持青少年成长发展,完善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相结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树立远大志向,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形成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社会公众人物知名度高、影响力大,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引导他们承担社会责任,加强道德修养,注重道德自律,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四、推动道德实践养成
1.广泛开展弘扬时代新风行动。良好社会风尚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涵育着公民美德善行,推动着社会和谐有序运转。要紧密结合社会发展实际,广泛开展文明出行、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就餐、文明观赛等活动,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交往、公共场所中的文明规范。着眼完善社会治理、规范社会秩序,推动街道社区、交通设施、医疗场所、景区景点、文体场馆等的精细管理、规范运营,优化公共空间、提升服务水平,为人们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创造良好环境。
2.深化群众性创建活动。各类群众性创建活动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生动实践。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突出道德要求,充实道德内容,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创建全过程。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要坚持为民利民惠民,突出文明和谐、宜居宜业,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群众文明素质。文明单位创建要立足行业特色、职业特点,突出涵养职业操守、培育职业精神、树立行业新风,引导从业者精益求精、追求卓越,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文明家庭创建要聚焦涵育家庭美德,弘扬优良家风。文明校园创建要聚焦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各级党政机关、各行业各系统开展的创建活动,要把公民道德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扎实有效的创建工作推动全民道德素质提升。
3.持续推进诚信建设。诚信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和重要特征。要继承发扬中华民族重信守诺的传统美德,弘扬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理念、诚信文化、契约精神,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制定诚信公约,加快个人诚信、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重视学术、科研诚信建设,严肃查处违背学术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深入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评选发布“诚信之星”,宣传推介诚信先进集体,激励人们更好地讲诚实、守信用。
4.深入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学雷锋和志愿服务是践行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途径。要弘扬雷锋精神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围绕重大活动、扶贫救灾、敬老救孤、恤病助残、法律援助、文化支教、环境保护、健康指导等,广泛开展学雷锋和志愿服务活动,引导人们把学雷锋和志愿服务作为生活方式、生活习惯。推动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完善激励褒奖制度,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使“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蔚然成风。
5.广泛开展移风易俗行动。摒弃陈规陋习、倡导文明新风是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要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培育文明乡风、淳朴民风,倡导科学文明生活方式,挖掘创新乡土文化,不断焕发乡村文明新气象。充分发挥村规民约、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作用,破除铺张浪费、薄养厚葬、人情攀比等不良习俗。要提倡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抵制迷信和腐朽落后文化,防范极端宗教思想和非法宗教势力渗透。
6.充分发挥礼仪礼节的教化作用。礼仪礼节是道德素养的体现,也是道德实践的载体。要制定国家礼仪规程,完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规范开展升国旗、奏唱国歌、入党入团入队等仪式,强化仪式感、参与感、现代感,增强人们对党和国家、对组织集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充分利用重要传统节日、重大节庆和纪念日,组织开展群众性主题实践活动,丰富道德体验、增进道德情感。研究制定继承中华优秀传统、适应现代文明要求的社会礼仪、服装服饰、文明用语规范,引导人们重礼节、讲礼貌。
7.积极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发展、生态道德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美好生活的基础、人民群众的期盼。要推动全社会共建美丽中国,围绕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森林日、世界水日、世界海洋日和全国节能宣传周等,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实践活动,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引导人们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和垃圾分类等行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拒绝奢华和浪费,引导人们做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
8.在对外交流交往中展示文明素养。公民道德风貌关系国家形象。实施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推动出入境管理机构、海关、驻外机构、旅行社、网络旅游平台等,加强文明宣传教育,引导中国公民在境外旅游、求学、经商、探亲中,尊重当地法律法规和文化习俗,展现中华美德,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培育健康理性的国民心态,引导人们在各种国际场合、涉外活动和交流交往中,树立自尊自信、开放包容、积极向上的良好形象。
五、抓好网络空间道德建设
1.加强网络内容建设。网络信息内容广泛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行为。要深入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让科学理论、正确舆论、优秀文化充盈网络空间。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引导互联网企业和网民创作生产传播格调健康的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表演、网络电影、网络剧、网络音视频、网络动漫、网络游戏等。加强网上热点话题和突发事件的正确引导、有效引导,明辨是非、分清善恶,让正确道德取向成为网络空间的主流。
2.培养文明自律网络行为。网上行为主体的文明自律是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基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行为规范,明确网络是非观念,培育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网络伦理、网络道德。倡导文明办网,推动互联网企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依法依规经营,加强网络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坚决打击网上有害信息传播行为,依法规范管理传播渠道。倡导文明上网,广泛开展争做中国好网民活动,推进网民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广大网民尊德守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远离不良网站,防止网络沉迷,自觉维护良好网络秩序。
3.丰富网上道德实践。互联网为道德实践提供了新的空间、新的载体。要积极培育和引导互联网公益力量,壮大网络公益队伍,形成线上线下踊跃参与公益事业的生动局面。加强网络公益宣传,引导人们随时、随地、随手做公益,推动形成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拓展“互联网+公益”、“互联网+慈善”模式,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网络公益、网络慈善活动,激发全社会热心公益、参与慈善的热情。加强网络公益规范化运行和管理,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促进网络公益健康有序发展。
4.营造良好网络道德环境。加强互联网管理,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要严格依法管网治网,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执法,强化网络综合治理,加强网络社交平台、各类公众账号等管理,重视个人信息安全,建立完善新技术新应用道德评估制度,维护网络道德秩序。开展网络治理专项行动,加大对网上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清理网络欺诈、造谣、诽谤、谩骂、歧视、色情、低俗等内容,反对网络暴力行为,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促进网络空间日益清朗。
六、发挥制度保障作用
1.强化法律法规保障。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要发挥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把道德导向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及时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推动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老爱亲、保护生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坚持严格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以法治的力量维护道德、凝聚人心。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裁判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功能,定期发布道德领域典型指导性司法案例,让人们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全民守法普法,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营造全社会讲法治、重道德的良好环境,引导人们增强法治意识、坚守道德底线。
2.彰显公共政策价值导向。公共政策与人们生产生活和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判断。各项公共政策制度从设计制定到实施执行,都要充分体现道德要求,符合人们道德期待,实现政策目标和道德导向有机统一。科学制定经济社会政策和改革举措,在涉及就业、就学、住房、医疗、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问题上,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加强对公共政策的道德风险和道德效果评估,及时纠正与社会主义道德相背离的突出问题,促进公共政策与道德建设良性互动。
3.发挥社会规范的引导约束作用。各类社会规范有效调节着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的关系和行为。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健全各行各业规章制度,修订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突出体现自身特点的道德规范,更好发挥规范、调节、评价人们言行举止的作用。要发挥各类群众性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推动落实各项社会规范,共建共享与新时代相匹配的社会文明。
4.深化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治理。道德建设既要靠教育倡导,也要靠有效治理。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和社会管理、舆论监督等各种手段,有力惩治失德败德、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要组织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不断净化社会文化环境。针对污蔑诋毁英雄、伤害民族感情的恶劣言行,特别是对于损害国家尊严、出卖国家利益的媚外分子,要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发挥警示教育作用。针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社会服务、公共秩序等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逐一进行整治,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建立惩戒失德行为常态化机制,形成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
七、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程。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公民道德建设的正确方向。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公民道德建设的领导责任,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工作谋划推进,有机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统战、政法、网信、经济、外交、教育、科技、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民政、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党政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职能,积极履行公民道德建设责任。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共同推动公民道德建设。
各级文明委和党委宣传部要切实履行指导、协调、组织职能,统筹力量、精心实施、加强督查,抓好工作任务落实。注重分析评估公民道德建设的进展和成效,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加强道德领域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推动形成公民道德建设蓬勃开展、深入发展的良好局面。
附件2
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 机衔接,是推动教育优先发展、人才引领发展、产业创新发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相互贯通、相互协同、相互促进的战略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改革部署,在全 国统筹开展产教融合型城市、行业、企业建设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把深化产教融合改革作为推进人力人才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性任务,以制度创新为目标,平台建设为抓手,推动建立城市为节点、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的改革推进机制,促进教育和产业体系人才、智力、技术、资本、管理等资源要素集聚融合、优势互补,打造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二)试点原则
统筹部署、协调推进。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作用,形成各方协同共进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城市综合承载改革功能,以城市试点为基础,突出城企校联动,统筹开展行业、企业试点。
优化布局、区域协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综合考虑区域发展水平,重点支持有建设基础、改革意愿、带动效应的城市开展试点。承担试点任务的东部地区城市,要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开展结对帮扶和对口支援,带动中西部地区发展。
问题导向、改革先行。集中力量破除体制障碍、领域界限、政策壁垒,下力气打通改革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下好改革“先手棋”,健全制度供给和体制机制,重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实现全要素深度融合。
有序推进、力求实效。坚持实事求是、扶优扶强,根据条件成熟程度,分期开展建设试点,不搞平衡照顾,防止形成政策洼地。坚持因地因业制宜,促进建设试点与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紧密结合,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试点目标
通过 5 年左右的努力,试点布局建设 50 个左右产教融合型城市,在试点城市及其所在省域内打造形成一批区域特色鲜明的产教融合型行业,在全国建设培育1万家以上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和组合式激励政策体系。
通过试点,在产教融合制度和模式创新上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借鉴的经验,建立健全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校企合作育人、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推动产业需求更好融入人才培养过程,构建服务支撑产业重大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形成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基本解决人才供需重大结构性矛盾,教育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服务贡献显著增强。
三、试点对象
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对象包括:
(一)产教融合型城市。从 2019 年起,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试点建设首批 20 个左右产教融合型城市。适时启动第二批试点,将改革向全国推开。试点城市应具有较强的经济产业基础支撑和相对集聚的教育人才资源,具有推进改革的强烈意愿,推出扎实有效的改革举措,发挥先行示范引领作用,确保如期实现试点目标。除计划单列市外,试点城市由省级政府推荐,直辖市推荐市辖区或国家级新区作为试点核心区。面向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统筹试点城市布局,中西部地区确定试点城市要适当考虑欠发达地区实际需求。
(二)产教融合型行业。省级政府在推动试点城市全面深化产教融合改革基础上,依托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集群,推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深化产教融合,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产教融合改革中的协调推动和公共服务职能,打造一批引领产教融合改革的标杆行业。
(三)产教融合型企业。积极建设培育一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产教融合型企业。
四、试点任务
在深化产教融合改革中,充分发挥试点城市承载、试点行业聚合、试点企业主体作用,结合深化国家职业教育改革,重点聚焦以下方面先行先试。
(一)完善产教融合发展规划和资源布局。健全产教融合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联动规划机制。在城市规划建设、产业园区开发、重大项目布局中,充分考虑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求,将产教融合发展作为基础性要求融入相关政策,同步提出可操作的支持方式、配套措施和项目安排。有条件的地方要以新发展理念规划建设产教融合园区。大力调整优化职业教育布局,推进资源向产业和人口集聚区集中。开展东部对口西部、城市支援农村的职业教育扶贫,推动农村贫困地区学生到城市优质职业院校就学。
(二)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改革。将培育工匠精神作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重要内容。以生产性实训为关键环节,探索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新模式。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深度开展校企协同育人改革,推进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联盟、与行业联合、同园区联结,在技术类专业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重点推动企业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构建规范化的技术课程、实习实训和技能评价标准体系,提升承担专业技能教学和实习实训能力,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覆盖水平和质量,推动技术技能人才企业实训制度化。推动大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办学,明显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比例。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服务创新链的学科专业体系。推动高等学校和企业面向产业技术重大需求开展人才培养和协同创新,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比重。
(三)降低校企双方合作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重点解决校企合作信息不对称、对接合作不顺畅、评价导向不一致等突出问题。探索建设区域性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校企各类需求精准对接。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各类产教对接活动,推动院校向企业购买技术课程和实训教学服务,建立产业导师特设岗位,推动院校专任教师到企业定期实践锻炼制度化,促进校企人才双向交流。推进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组建实体化运作的产教融合集团(联盟),搭建行业科研创新、成果转化、信息对接、教育服务平台,聚合带动各类中小企业参与。探索校企共建产教融合科技园区、众创空间、中试基地,面向小微企业开放服务。建设校企合作示范项目库。
(四)创新产教融合重大平台载体建设。创新实训基地建设和运行模式,试点城市要按照统筹布局规划、校企共建共享原则建设一批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要更多依托企业建设,优先满足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家政、养老、健康、旅游、托育等社会服务产业人才需求。面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重点领域,推动“双一流”建设等高校、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共建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学科专业建设,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移和产业化链条。
(五)探索产教融合深度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健全以企业为重要主导、高校为重要支撑、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中心任务的高等教育产教融合创新机制。完善现代学校和企业治理制度,积极推动双方资源、人员、技术、管理、文化全方位融合。围绕生产性实训、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关键环节,推动校企依法合资、合作设立实体化机构,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各地可在指导开展城市试点基础上,结合实际对省域内推开产教融合型行业、企业试点的具体任务做出规定,制定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具体措施。省级政府要统筹资源配置,将承担试点任务、推进改革成效作为项目布局和投资安排的重要因素,积极加大投入,形成激励试点的政策导向和改革推力。
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的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五、试点支持政策
(一)落实组合投融资和财政等政策激励。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试点城市自主规划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优先布局建设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对建设成效明显的省份和试点城市予以动态奖励。完善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债券融资、开发性金融等组合投融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对重大项目跟进协调服务,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以购买服务、委托管理、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企业参与职业院校办学或举办职业院校。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按规定投资额 30%的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深化产教融合取得显著成效的,按规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并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全面落实社会力量举办教育可适用的各项财税、投资、金融、用地、价格优惠政策,形成清单向全社会发布。
(二)强化产业和教育政策牵引。鼓励制造业企业为新增先进产能和新上技术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实训设施,加快培养产业技术技能人才。允许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在岗职工以工学交替等方式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校企共招、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完善“双一流”建设评价为先导,探索建立体现产教融合发展导向的教育评价体系,支持各类院校积极服务、深度融入区域和产业发展,推进产教融合创新。
对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高校在招生计划安排、建设项目投资、学位(专业)点设置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六、试点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等负责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的政策统筹、协调推进。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区域内建设试点组织实施工作。试点城市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落实主体责任,将试点任务分解到位、落实到事、责任到人。
(二)健全协调机制。省级政府和试点城市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工作、及时解决问题。省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纳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考核评价重要内容。试点城市要编制改革问题清单、政策清单,逐一落实。
(三)强化总结推广。试点城市通过深化改革探索出的经验办法,特别是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有效措施,应及时向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在省域内复制推广。具有重大示范效应的改革举措,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按程序报批,在全国复制推广。
试点建设首批国家产教融合型城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
1.省、自治区、直辖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计划单列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
附件3
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已经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科 技 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中 科 院 社 科 院
工 程 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 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中央军委科技委
2019年9月25日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第四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加强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
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诚信案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重大科研诚信案件独立组织开展调查。
第六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
第七条 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基金等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八条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
第九条 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负责牵头调查处理,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送牵头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社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当主动对论文内容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告知作者所在单位。
第十条 负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科研诚信案件的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
第三章 调 查
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
第十一条 科研诚信案件举报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二)向被举报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三)向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监督主管部门举报;
(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机构举报;
(五)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科研诚信案件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四条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应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
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其中,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由本单位调查;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
举报受理情况应在完成初核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诚信案件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第二节 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
第十八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或被调查人在调查期间死亡的,可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中止或终止调查。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启动已中止的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对死亡的被调查人中止或终止调查不影响对案件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内容的说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结论、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如需补充调查,应确定调查方向和主要问题,由原调查人员进行,并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诚信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交机关或部门报备。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五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最终认定后,由调查单位按职责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制作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违规事实情况;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调查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处理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八条 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六)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八)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九)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其它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管部门应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单位警告、重点监管、通报批评、暂停拨付或追回资助经费、核减间接费用、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和承担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或严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其他情形。
有前款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加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故意造假、欺骗或销毁、藏匿证据行为,或者存在阻止他人提供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三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暂缓授予学位;
(二)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三)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取消3~5年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存在本规则第二条(一)(二)(三)(四)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二)规定的尺度。
第三十四条 被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二)(三)(四)规定处理的责任人正在申报财政资金资助项目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推荐资格。
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资助项目、科研经费以及科技人才称号、科技奖励、荣誉、职务职称、学历学位等的,撤销获得的资助项目和人才、奖励、荣誉等称号及职务职称、学历学位,追回项目经费、奖金。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规则规定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均应对责任人在单位内部或系统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提供相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根据前款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应在处理决定书中载明。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1个月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提交至科技部。
处理决定由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个月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提交至科技部。
第三十七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调查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书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和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在接到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后,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对被调查人同步做出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八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公开等适当方式澄清。
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
第五章 申诉复查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做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调查处理单位(部门)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调查,作出复查报告,向被举报人反馈复查决定。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科研诚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
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再次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四十二条 复查应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一一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四十四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专家和调查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被调查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十五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涉及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原则、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明确单位科研诚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加强工作经费保障和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抓早抓小,并发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调查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科技部和社科院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
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应加强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
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
减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
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第五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第五十一条 科研诚信案件涉事人员或单位属于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按照已有规则开展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社科院负责解释。
附件4
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
教高〔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全面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和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全体会议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围绕学生忙起来、教师强起来、管理严起来、效果实起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教育教学管理
1.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推动形成“三全育人”工作格局。把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推动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不断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思想性、理论性和亲和力、针对性。把课程思政建设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坚持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相统一、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相统一,充分发掘各类课程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建成一批课程思政示范高校,推出一批课程思政示范课程,选树一批课程思政优秀教师,建设一批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引领带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2.激励学生刻苦学习。高校要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教育引导学生爱国、励志、求真、力行。要提升学业挑战度,强化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过程和教学考核等方面的质量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学分总量和课程数量,增加学生投入学习的时间,提高自主学习时间比例,引导学生多读书、深思考、善提问、勤实践。合理增加学生阅读量和体育锻炼时间,以适当方式纳入考核成绩。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实践活动。
3.全面提高课程建设质量。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优化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比例结构,加强课程体系整体设计,提高课程建设规划性、系统性,避免随意化、碎片化,坚决杜绝因人设课。实施国家级和省级一流课程建设“双万计划”,着力打造一大批具有高阶性、创新性和挑战度的线下、线上、线上线下混合、虚拟仿真和社会实践“金课”。积极发展“互联网+教育”、探索智能教育新形态,推动课堂教学革命。严格课堂教学管理,严守教学纪律,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4.推动高水平教材编写使用。高校党委要高度重视教材建设,落实高校在教材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健全教材管理体制机制,明确教材工作部门。做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统一使用工作,推动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鼓励支持高水平专家学者编写既符合国家需要又体现个人学术专长的高水平教材,充分发挥教材育人功能。
5.改进实习运行机制。推动健全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完善各类用人单位接收大学生实习的制度保障。充分考虑高校教学和实习单位工作实际,优化实习过程管理,强化实习导师职责,提升实习效果。加大对学生实习工作支持力度,鼓励高校为学生投保实习活动全过程责任保险,支持建设一批共享型实习基地。进一步强化实践育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成一批对区域和产业发展具有较强支撑作用的高水平应用型高等学校。
6.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挖掘和充实各类课程、各个环节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强化创新创业协同育人,建好创新创业示范高校和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持续推进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提高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整体水平,办好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深入开展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
7.推动科研反哺教学。强化科研育人功能,推动高校及时把最新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激发学生专业学习兴趣。加强对学生科研活动的指导,加大科研实践平台建设力度,推动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基地更大范围开放共享,支持学生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提高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统筹规范科技竞赛和竞赛证书管理,引导学生理性参加竞赛,达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效果。
8.加强学生管理和服务。加强高校党委对学生工作的领导,健全学生组织思政工作体系,坚持严格管理与精心爱护相结合。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和诚信管理,严格校规校纪刚性约束。配齐建强高校辅导员队伍,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积极探索从时代楷模、改革先锋、道德模范、业务骨干等群体中选聘校外辅导员。积极推动高校建立书院制学生管理模式,开展“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模式建设试点工作,配齐配强学业导师、心理辅导教师、校医等,建设师生交流活动专门场所。
9.严把考试和毕业出口关。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综合应用笔试、口试、非标准答案考试等多种形式,科学确定课堂问答、学术论文、调研报告、作业测评、阶段性测试等过程考核比重。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坚决取消毕业前补考等“清考”行为。加强学生体育课程考核,不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者不能毕业。科学合理制定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要求,严格全过程管理,严肃处理各类学术不端行为。落实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健全学士学位管理制度,严格学士学位标准和授权管理,严把学位授予关。
二、深化教育教学制度改革
10.完善学分制。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和数量,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教学制度。支持高校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扩大学生学习自主权、选择权。建立健全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度,安排符合条件的教师指导学生学习,制订个性化培养方案和学业生涯规划。推进模块化课程建设与管理,丰富优质课程资源,为学生选择学分创造条件。支持高校建立与学分制改革和弹性学习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校际学分互认与转化实践,以学分积累作为学生毕业标准。完善学分标准体系,严格学分质量要求,建立学业预警、淘汰机制。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满毕业要求的学分,应准予毕业;未修满学分,可根据学校修业年限延长学习时间,通过缴费注册继续学习。支持高校按照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
11.深化高校专业供给侧改革。以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职业生涯发展需求为导向,构建自主性、灵活性与规范性、稳定性相统一的专业设置管理体系。完善人才需求预测预警机制,推动本科高校形成招生计划、人才培养和就业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高校本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以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引领带动高校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内涵提升,做强主干专业,打造特色优势专业,升级改造传统专业,坚决淘汰不能适应社会需求变化的专业。深入实施“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全面实施国家级和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促进各专业领域创新发展。完善本科专业类国家标准,推动质量标准提档升级。
12.推进辅修专业制度改革。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逐步推行辅修专业制度,支持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其它本科专业。高校应研究制定本校辅修专业目录,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专业类。原则上,辅修专业学生的遴选不晚于第二学年起始时间。辅修专业应参照同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确定辅修课程体系、学分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要结合学校定位和辅修专业特点,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综合改革,形成特色化人才培养方案。要建立健全与主辅修制度相适应的人才培养与资源配置、管理制度联动机制。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13.开展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试点。支持符合条件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开展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试点,为学生提供跨学科学习、多样化发展机会。试点须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通过高考招收学生。试点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试点人才培养方案要进行充分论证,充分反映两个专业的课程要求、学分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不得变相降低要求。高校要推进试点项目与现有教学资源的共享,促进不同专业课程之间的有机融合,实现学科交叉基础上的差异化、特色化人才培养。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不得开展授予双学士学位工作。
14.稳妥推进跨校联合人才培养。支持高校实施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发挥不同特色高校优势,协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该项目须报合作高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该项目相关高校均应具有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通过高考招收学生。课程要求、学分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不得低于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相关标准。实施高校要在充分论证基础上签署合作协议,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学生管理和服务。联合学士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不得开展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工作。
15.全面推进质量文化建设。完善专业认证制度,有序开展保合格、上水平、追卓越的本科专业三级认证工作。完善高校内部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立以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学院本科教学评价、专业评价、课程评价、教师评价、学生评价为主体的全链条多维度高校教学质量评价与保障体系。持续推进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和合格评估。要把评估、认证等结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政策制定、资源配置、改进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决策参考。高校要构建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大学质量文化,把其作为推动大学不断前行、不断超越的内生动力,将质量意识、质量标准、质量评价、质量管理等落实到教育教学各环节,内化为师生的共同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全面落实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先进理念,加快形成以学校为主体,教育部门为主导,行业部门、学术组织和社会机构共同参与的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质量保障制度体系。
三、引导教师潜心育人
16.完善高校教师评聘制度。高校可根据需要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加大聘用具有其它高校学习和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教师的力度。出台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推行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加强聘期考核,准聘与长聘相结合,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引导高校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开展兼职教师岗前培训,为符合条件的兼职教师、急需紧缺人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研究出台实验技术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优化高校实验系列队伍结构。
17.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高校要以院系为单位,加强教研室、课程模块教学团队、课程组等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供必需的场地、经费和人员保障,选聘高水平教授担任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激发基层教学组织活力。支持高校组建校企、校地、校校联合的协同育人中心,打造校内外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创新团队。要把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放在与教师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制定专门培养培训计划,为其职务晋升创造有利政策环境。
18.完善教师培训与激励体系。推动教师培训常态化,探索实行学分管理,将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考核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加强高校教师发展中心建设,重点面向新入职教师和青年教师,以提升教学能力为目的,开展岗前和在岗专业科目培训。推进高校中青年教师专业发展,建立高校中青年教师国内外访学、挂职锻炼、社会实践制度。完善校企、校社共建教师企业实践流动岗(工作站)机制,共建一批教师企业实践岗位。鼓励高校为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设立荣誉证书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对教师出资奖励,开展尊师活动,营造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尚。
19.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考核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在绩效分配、职务职称评聘、岗位晋级考核中的比重,明确各类教师承担本科生课程的教学课时要求。切实落实教授全员为本科生上课的要求,让教授到教学一线,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把教授为本科生的授课学时纳入学校教学评估指标体系。教师日常指导学生学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各类竞赛展演以及开展“传帮带”等工作,计入教育教学工作量,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20.建立健全助教岗位制度。助教岗位承担课堂教辅、组织讨论、批改作业试卷、辅导答疑、协助实习实践等教学辅助任务,主要由没有教学经历的新入职教师、研究生、优秀高年级本科生等担任。高校应建立健全助教岗位制度,完善选拔、培训、评价、激励和反馈的全流程助教岗位管理制度。新入职教师承担的助教工作应纳入教师工作量考核,对于表现优秀的应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中予以优先考虑。加强对担任助教工作学生的岗前培训和规范管理,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确保教学工作质量。
四、加强组织保障
21.加强党对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全面领导。地方党委教育工作部门、高校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以本为本、四个回归”的要求,加强对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的领导。高校党委会、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要把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题研究部署,高校主要领导、各级领导干部、广大教师要把主要精力投入教育教学工作,深入党建和思政、教学和科研一线,切实把走进学生、关爱学生、帮助学生落到实处。高校的人员、经费、物质资源要聚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强化人才培养质量意识,形成全员、全方位支持教育教学改革的良好氛围。
22.完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保障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区域实际,明确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总体目标、重点内容、创新举措、评价考核和保障机制,加强政策协调配套,调整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育教学改革的投入力度。要进一步落实高校建设主体责任和办学自主权,提升高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强内部统筹,着力解决建设难点和堵点问题。要加强对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成效的督导检查,加大典型做法的总结宣传力度,推动形成狠抓落实、勇于创新、注重实效的工作局面。
附件5
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教高〔2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课程质量直接决定人才培养质量。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必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必须把教学改革成果落实到课程建设上。现就一流本科课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深入挖掘各类课程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建设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一流本科课程,让课程优起来、教师强起来、学生忙起来、管理严起来、效果实起来,形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一流本科课程体系,构建更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
(二)总体目标
全面开展一流本科课程建设,树立课程建设新理念,推进课程改革创新,实施科学课程评价,严格课程管理,立起教授上课、消灭“水课”、取消“清考”等硬规矩,夯实基层教学组织,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完善以质量为导向的课程建设激励机制,形成多类型、多样化的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经过三年左右时间,建成万门左右国家级和万门左右省级一流本科课程(简称一流本科课程“双万计划”)。
(三)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建设。依据高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建设适应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的一流本科课程,实现不同类型高校一流本科课程建设全覆盖。
——坚持扶强扶特。着力引导“双一流”建设高校、部省合建高校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重点打造一批高水平课程,为卓越拔尖人才培养提供有力支撑。重点支持已有建设基础、取得明显教学成效的课程,让优的更优、强的更强。重视特色课程建设,实现一流本科课程多样化。
——提升高阶性。课程目标坚持知识、能力、素质有机融合,培养学生解决复杂问题的综合能力和高级思维。课程内容强调广度和深度,突破习惯性认知模式,培养学生深度分析、大胆质疑、勇于创新的精神和能力。
——突出创新性。教学内容体现前沿性与时代性,及时将学术研究、科技发展前沿成果引入课程。教学方法体现先进性与互动性,大力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积极引导学生进行探究式与个性化学习。
——增加挑战度。课程设计增加研究性、创新性、综合性内容,加大学生学习投入,科学“增负”,让学生体验“跳一跳才能够得着”的学习挑战。严格考核考试评价,增强学生经过刻苦学习收获能力和素质提高的成就感。
二、建设内容
(一)转变观念,理念新起来。以新理念引领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牢固树立“三个不合格”理念,竖起“高压线”,不抓本科教育的高校不是合格的高校,不重视本科教育的书记校长不是合格的书记校长,不参与本科教学的教授不是合格的教授。推动课程思政的理念形成广泛共识,构建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大格局。确立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提升课程的高阶性,突出课程的创新性,增加课程的挑战度。
(二)目标导向,课程优起来。以目标为导向加强课程建设。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优化重构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破除课程千校一面,杜绝必修课因人设课,淘汰“水课”,立起课程建设新标杆。“双一流”建设高校、部省合建高校要明确要求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层次人才建设名课、讲授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建设一批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一流本科课程。聚焦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体现多学科思维融合、产业技术与学科理论融合、跨专业能力融合、多学科项目实践融合,建设一批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一流本科课程。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建设一批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一流本科课程。
(三)提升能力,教师强起来。以培养培训为关键点提升教师教学能力。高校要实现基层教学组织全覆盖,教师全员纳入基层教学组织,强化教学研究,定期集体备课、研讨课程设计,加强教学梯队建设,完善助教制度,发挥好“传帮带”作用。实现青年教师上岗培训全覆盖,新入职教师必须经过助课、试讲、考核等环节,获得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学校培训部门颁发的证书,方可主讲课程。实现教师职业培训、终身学习全覆盖,推动教师培训常态化,将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考核的必备条件。
(四)改革方法,课堂活起来。以提升教学效果为目的创新教学方法。强化课堂设计,解决好怎么讲好课的问题,杜绝单纯知识传递、忽视能力素质培养的现象。强化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解决好教与学模式创新的问题,杜绝信息技术应用的简单化、形式化。强化师生互动、生生互动,解决好创新性、批判性思维培养的问题,杜绝教师满堂灌、学生被动听的现象。
(五)科学评价,学生忙起来。以激发学习动力和专业志趣为着力点完善过程评价制度。加强对学生课堂内外、线上线下学习的评价,强化阅读量和阅读能力考查,提升课程学习的广度。加强研究型、项目式学习,丰富探究式、论文式、报告答辩式等作业评价方式,提升课程学习的深度。加强非标准化、综合性等评价,提升课程学习的挑战性。“双一流”建设高校、部省合建高校要扩大学生课程学习选择面,强化课程难度与挑战度。
(六)强化管理,制度严起来。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重点严格课程管理。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连续三年不承担本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转出教师系列。严格执行国家对高校的生师比要求,完备师资队伍。严格执行课程准入制度,发挥校内教学指导委员会课程把关作用,拒绝“水课”进课堂。严格考试纪律,严把考试和毕业出口关,坚决取消“清考”。严格课程质量评估,在专业认证、教学评估中增加课程评价权重。
(七)政策激励,教学热起来。以教学贡献为核心内容制定激励政策。加大课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优秀课程和教师的奖励力度,加大教学业绩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的权重,营造重视本科课程改革与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一流本科课程双万计划
(一)认定万门左右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注重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建设的创新性、示范引领性和推广性,在高校培育建设基础上,从2019年到2021年,完成4000门左右国家级线上一流课程(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4000门左右国家级线下一流课程、6000门左右国家级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1500门左右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课程、1000门左右国家级社会实践一流课程认定工作,具体推荐认定办法见附件。
(二)认定万门左右省级一流本科课程。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求,参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一流本科课程建设计划。推荐国家级一流课程,注重解决本地区高校长期存在的教育教学问题,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因课制宜建设省级一流本科课程,并报我部备案。
四、组织管理
(一)教育部负责统筹指导一流本科课程建设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研究制定一流本科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公布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推荐认定结果。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省级一流本科课程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推动本地区一流本科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配套政策,建设省级一流本科课程。加强省级课程服务平台的管理,积极推动一流本科课程开放共享。
(三)高校要优化课程体系,做好一流本科课程建设规划。组建优秀教师团队建设一流本科课程。建立校内课程建设激励机制,健全支持政策,完善课程管理和评价机制。“双一流”建设高校、部省合建高校要率先建设一流本科课程。
(四)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要加强课程建设理论研究和分类指导,组织制订相关专业一流本科课程建设指南,引导高校汇聚优秀教师联合建设课程群,共享优质课程资源。
(五)课程服务平台承担一流本科课程服务和数据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配合开展课程审查和线上教学活动。要不断更新并提升技术和数据服务水平,监控和打击不良学习行为。加强课程平台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统筹利用“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等各类资源支持一流本科课程建设。地方高校统筹地方财政高等教育资金和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支持一流本科课程建设。
附件:“双万计划”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推荐认定办法
教育部
2019年10月24日
一、推荐范围
普通本科高校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且设置学分的本科课程均可推荐,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以及通识课等独立设置的本科理论课程、实验课程和社会实践课程等。
二、推荐类型与计划
(一)线上一流课程。即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突出优质、开放、共享,打造中国慕课品牌。完成4000门左右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认定,构建内容更加丰富、结构更加合理、类别更加全面的国家级精品慕课体系。
(二)线下一流课程。主要指以面授为主的课程,以提升学生综合能力为重点,重塑课程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打破课堂沉默状态,焕发课堂生机活力,较好发挥课堂教学主阵地、主渠道、主战场作用。认定4000门左右国家级线下一流课程。
(三)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主要指基于慕课、专属在线课程(SPOC)或其他在线课程,运用适当的数字化教学工具,结合本校实际对校内课程进行改造,安排20%—50%的教学时间实施学生线上自主学习,与线下面授有机结合开展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打造在线课程与本校课堂教学相融合的混合式“金课”。大力倡导基于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应用的线上线下混合式优质课程申报。认定6000门左右国家级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
(四)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课程。着力解决真实实验条件不具备或实际运行困难,涉及高危或极端环境,高成本、高消耗、不可逆操作、大型综合训练等问题。完成1500门左右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课程认定,形成专业布局合理、教学效果优良、开放共享有效的高等教育信息化实验教学体系。
(五)社会实践一流课程。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目标,通过“青年红色筑梦之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和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等活动,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与社会服务紧密结合,培养学生认识社会、研究社会、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意识和能力,建设社会实践一流课程。课程应为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非实习、实训课程,配备理论指导教师,具有稳定的实践基地,学生70%以上学时深入基层,保证课程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认定1000门左右国家级社会实践一流课程。
三、推荐条件
推荐课程须至少经过两个学期或两个教学周期的建设和完善,取得实质性改革成效,在同类课程中具有鲜明特色、良好的教学效果,并承诺入选后将持续改进。符合相关类型课程基本形态和特殊要求的同时,在以下多个方面具备实质性创新,有较大的借鉴和推广价值。
(一)教学理念先进。坚持立德树人,体现以学生发展为中心,致力于开启学生内在潜力和学习动力,注重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课程教学团队教学成果显著。课程团队教学改革意识强烈、理念先进,人员结构及任务分工合理。主讲教师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学术造诣,积极投身教学改革,教学能力强,能够运用新技术提高教学效率、提升教学质量。
(三)课程目标有效支撑培养目标达成。课程目标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培养。
(四)课程教学设计科学合理。围绕目标达成、教学内容、组织实施和多元评价需求进行整体规划,教学策略、教学方法、教学过程、教学评价等设计合理。
(五)课程内容与时俱进。课程内容结构符合学生成长规律,依据学科前沿动态与社会发展需求动态更新知识体系,契合课程目标,教材选用符合教育部和学校教材选用规定,教学资源丰富多样,体现思想性、科学性与时代性。
(六)教学组织与实施突出学生中心地位。根据学生认知规律和接受特点,创新教与学模式,因材施教,促进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交流互动、资源共享、知识生成,教学反馈及时,教学效果显著。
(七)课程管理与评价科学且可测量。教师备课要求明确,学生学习管理严格。针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组织等采用多元化考核评价,过程可回溯,诊断改进积极有效。教学过程材料完整,可借鉴可监督。
四、推荐方式
除线上一流课程、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课程继续按有关文件实施外,线下一流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和社会实践一流课程采用以下推荐方式。
(一)推荐总额
教育部按照国家级线下一流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和社会实践一流课程三年计划总数确定推荐总额,分别下达至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分赛道推荐
按照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地方高校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特点分赛道推荐,名额分列。部省合建高校推荐课程纳入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赛道。
(三)推荐方式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下达的三年推荐额度,在规定的年度上限数额内推荐。教育部直属高校直接报教育部,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地方高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教育部。
(四)推荐材料要求
课程团队须提交申报书、时长10分钟内的说课视频(包括教学理念、课程设计、课程实施、改革成效等)和其他佐证材料。
五、认定方式
教育部分年度组织专家对推荐课程进行认定,经公示后向社会发布。对课程团队成员存在师德师风问题、学术不端问题、五年内出现过重大教学事故,课程内容存在思想性科学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六、认定课程管理
教育部对认定的国家级一流课程实施动态管理,对课程实际应用、教学效果和共享等进行跟踪监测。认定为国家级一流课程的课程须继续建设五年,其建设和改革成果在指定的网站上集中展示和分享,且定期更新资源和数据。对于未持续更新完善、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课程团队成员出现师德师风等问题的课程,将予以撤销。
附件6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的通知
教技函〔201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适应新时代科技教育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升高校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我部对《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4〕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同步制定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有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教育部
2019年10月10日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高质量发展,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组织工程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学科建设发展、培养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任务是以国家中长期教育、科技发展规划为指导,立足高等学校基础研究优势,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工程化和系统集成能力,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夯实行业技术基础,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为国家战略需求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第四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发挥科研育人作用,深化科教融合,以人才的创造性精神、创造性思维、创造性能力为核心,通过科学研究和工程实践,培养具有创意、创新、创业能力的高水平工程化人才,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持续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为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实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育部是工程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拟定布局方案和实施计划,制定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二)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三)负责工程中心建设立项、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开展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五)拟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政策。
第七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工程中心紧密对接行业和区域科技、经济发展需求。
(二)推进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落实建设资金和配套条件,提供政策支持。
(三)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工程中心建设申报、论证,指导和监督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校是工程中心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队伍建设、研究生招生计划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并落实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提供人力资源、研发场地、设备设施等配套保障条件。
(二)将工程中心建设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工程中心管理和运行制度,支持工程中心相对独立运行管理。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组建技术委员会。
(四)负责工程中心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协助做好工程中心验收与评估等相关工作。
(五)根据技术委员会意见,提出工程中心发展方向、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建议。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包括发布建设领域(指南)、立项申请、评审、论证、验收等环节。
第十条 工程中心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一)符合建设领域(指南)及相关要求,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清晰,建设方案可行,研究方向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本行业有重要影响。
(二)依托学科应为优势学科或学科群,建设起点高,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
(三)具备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的条件及经费保障。原则上工程中心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建设期新增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验证和中试物理空间不低于5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
(四)拥有知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富于创新、产业服务意识强、科技成果转化经验丰富的创新团队。具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五)拟申请的工程中心,一般应是已运行良好的行业、地方、校级重点技术研发平台,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技术储备。依托高等学校应具有完善的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及相关要求,编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编制大纲详见附件1)。依托高等学校应确保建设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承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至教育部。
第十二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建设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批复立项。
根据立项批复,高等学校编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制大纲详见附件2),组织专家组对工程中心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据立项批复文件,落实建设经费与保障条件,实施建设。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探索社会企业和自然人等多元方式融资建设工程中心,开展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工程中心与合作企业共建中试基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负责本校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校级相关负责同志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参加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解决工程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工程中心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主任负责工程中心的全面工作,并设立副主任和专职秘书。
工程中心主任由高等学校公开遴选和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工程中心主任的聘任条件是:学术造诣深厚、工程技术研究水平高、开拓创新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强,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身体健康,首次聘任时年龄不超过55岁,且应为本单位全职人员。工程中心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不超过2届。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根据技术与行业发展趋势和需求,指导审议工程中心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工作,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研究提出工程中心研究方向调整建议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二。
技术委员会由行业与技术领域的科技、工程、企业界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其中来自依托高等学校的成员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每届聘期5年,原则上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须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技术委员会由高等学校聘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应由依托高校之外的专家担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研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为依托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在2年(含)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原则上规模不少于50人。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以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为导向,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开展技术攻关,承担国家、行业和区域的重大科技任务,持续为技术创新和产业进步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深化科教融合,加强人才培养,吸引优秀本科生参与工程实践,支持研究生参与工程技术攻关,积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协同创新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广泛吸引优秀人才开展技术协同攻关,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强化技术标准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重视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技术成果和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着力营造求真务实、潜心问学、诚实公正、水到渠成、理性质疑、协作开放的创新文化,加强自我监督和科研诚信教育,提升科学素养,防范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提交至教育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加盖公章后的纸质版报送教育部,并在依托高等学校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升级为国家级创新平台后,原则上不再保留原工程中心牌子,不再纳入工程中心管理序列。支持依托高等学校申请组建新的工程中心。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发展方向和建设内容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教育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准予调整。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报送《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编制大纲详见附件3),并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验收工作由教育部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立项批复文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和《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验收总结报告》进行现场验收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经教育部批复后正式开放运行。
第二十九条 现场验收和综合评议包括:
(一)听取工程中心主任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对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查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二)审阅工程中心档案资料,实地考察工程中心中试与工程验证环境、设备设施及用房等条件建设情况。
(三)对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讨论,提出评议性指导建议,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纳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序列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将被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按照相近研究领域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5年,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正式开放运行满三年的工程中心应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定期评估。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负责工程中心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三十三条 教育部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工程中心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将给予一定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未通过评估的工程中心不再列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后,可依据批复文件刻制工程中心印章。
第三十五条 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申请工程中心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编制大纲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制大纲
3.《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1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编制大纲
封面:中心名称、所属技术领域、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中心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与邮编、编制日期
一、摘要
二、建设意义与必要性
1.建设的背景和需求
2.国内外本领域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
3.国内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现状
4.依托单位在本领域所处的地位与发展潜力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概述
2.现有基础条件
3.学科建设基础
4.人才队伍建设基础
5.代表性成果与案例
四、主要任务和目标
1.研究方向和任务
2.近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
1.机构设置与职能
2.运行机制
六、投资情况
七、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九、依托单位意见
十、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有关附件
附件2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制大纲
封面:工程中心名称、所属技术领域、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中心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与邮编、编制日期
一、摘要
工程中心名称、依托单位、主要研究方向、建设周期、建设地点和建设计划;投资总规模、新增投资规模及其构成、经费筹措方式等。
二、建设方案
1.主要研究方向和任务
2.验收目标和中长期目标
3.拟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和当前拟实施的工程化项目
4.人才培养、队伍建设计划
5.保障条件建设计划
三、运行管理机制
1.机构设置
2.管理机制
四、依托单位的支持
五、主管单位的支持
六、产业化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七、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专家组论证意见
八、依托单位意见
九、主管部门意见
十、教育部审核意见
十一、有关附件
(有行政或法律效力的配套建设资金证明文件;科研项目名称、编号、来源、起止时间及其经费一览表;成果推广转化用户证明等。)
附件3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封面:工程中心名称、所属技术领域、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中心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与邮编、编制日期
一、摘要
二、建设概况
三、建设计划任务书主要内容
四、建设计划完成情况
1.研究任务完成情况及标志性成果
2.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情况
3.配套与支撑条件落实情况
五、建设期工程化情况
1.关键技术突破情况
2.工程化项目实施进展与效益
3.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及其对行业、区域发展影响力
4.典型工程化案例
六、建设和运行资金投入情况
七、运行与管理机制、规章制度
八、中长期发展规划
九、依托单位自评意见
十、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附件材料
1.《xxx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相关批复文件
2.《xxx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
3. 合作、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4. 建设和运行资金投入相关证明材料
5. 仪器设备清单
6. 建筑平面图、图纸等
7. 典型工程化案例佐证材料
8. 行业标准、认证资质证明等
9. 代表性科研成果
10.产业化成果证明材料
11.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7
2019年度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立项建设名单
附件8
教育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建设标准》的通知
教体艺〔2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军兵种、武警部队参谋部,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适应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强军目标根本要求,服务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实施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以提升学生国防意识和军事素养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的宏观指导,规范组织管理、教学管理、队伍管理和学科建设,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2019年9月27日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建设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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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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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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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
|
坚持党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军事课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我党我军优良传统和红色基因在军事课教学中赓续传承。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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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融合
|
落实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国家战略,发挥军地结合优势,共建共享资源,确保军事课建设各项任务落细落小落实。
|
A
|
集约高效
|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整合军地教学训练资源,创新组训模式方法,全面提高学校军事课建设质量效益。
|
A
|
依法治教
|
依法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按纲施教、依法治教,不断提高军事课建设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
A
|
组织管理
|
领导体制
|
1.学校要把军事课建设纳入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党政分工落实的军事课建设管理体制。
|
A
|
2.学校教务、人事、财务、科研、规划、学科、学工等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确保军事课教学、师资、经费、科研、规划、学科建设等全面落地落实。
|
A
|
工作机制
|
1.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军事课建设工作,听取军事课教学科研、管理机构意见,分析军事课发展形势,解决军事课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
A
|
2.军事课要纳入普通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列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
A
|
3.按照教育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有关要求,及时呈报《军事技能》训练所需承训力量,按照教育部门和属地军事职能部门安排计划,组织做好《军事技能》训练工作。
|
B
|
机构建设
|
1.学校应明确承担学生军事训练教学科研工作的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提升教学科研质量。
|
A
|
2.军事课教学科研和管理机构的房屋使用和设备配置等,与校内其他教学科研和管理机构同等对待。针对军事课建设的特殊性,加强军事教研室(部)图书资料室、专用教室建设。
|
B
|
经费保障
|
落实军事课经费,按照国家生均定额拨款要求,足额保障军事课教学、科研、训练经费。
|
B
|
组训保障
|
加强军事课场地和装备器材保障,场地配置和器材性能由属地军事职能部门指导把关,军民通用装备器材由学校保障。
|
B
|
教学管理
|
课程设置
|
1.军事课设《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为必修课程。
|
A
|
2.军事课实行学分制管理。《军事理论》教学时数36学时,记2学分。
|
A
|
3.《军事技能》训练时间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112学时,记2学分。
|
A
|
4.学校要严格按纲施教、施训和考核,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调减、占用教学、训练内容和时数。
|
A
|
教材使用
|
建立军事课教材国家准入制度,规范军事课教材编写、审查、选用。高校选用国家准入教材,确保教材的政治性、科学性。
|
A
|
教学方式
|
1.坚持课堂教学和教师面授在军事课教学中的主渠道作用,重视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和慕课、微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课程应用,不得以慕课等在线形式整体代替正常的课堂授课。
|
B
|
2.《军事理论》教学进入正常授课课堂,实行小班授课,严禁以集中讲座等形式替代课堂教学。
|
B
|
3.《军事技能》训练应坚持按纲施训、依法治训原则,积极推广仿真训练和模拟训练,严禁违规开展商业化运营和市场化运作。
|
B
|
4.结合各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资源,组织学生现地教学。
|
C
|
5.积极组织参加国家、省学生军事训练营、军事课教学检验等,探索建立学生军事训练营地育人长效机制。
|
C
|
教学研究
|
学校发布军事课教学研究计划,支持军事课教学研究,支持军事课教学研究成果申报国家、省(部)教学成果奖。
|
B
|
考核评价
|
1.军事课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
A
|
2.军事课建设纳入本科教学评价体系。
|
A
|
队伍管理
|
政治方向
|
军事课教师具有很强的政治觉悟,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
A
|
师德师风
|
军事课教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修养,爱国守法、爱岗敬业。
|
A
|
军事素养
|
军事课教师具有良好的军事知识储备,熟悉国防政策法规和军事思想,了解现代军事建设发展。
|
A
|
师资配备
|
1.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军事课教学任务的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军事课教师。
|
B
|
2.加强军事课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军事课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落实军事课兼职教师经费。
|
B
|
培养培训
|
1.对军事课教师定期进行军事知识培训,鼓励军事课教师开展军事热点问题讲座、研讨。
|
C
|
2.军事课教师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组织的军事课教师研修或课程培训。
|
B
|
3.支持军事课教师攻读相关学科或方向的博士、硕士学位,提升军事课教师学历。
|
B
|
职称待遇
|
1.军事课教师职称评审纳入学校职称评审系列,根据军事课和军事课教师的特殊情况,实行分类评价,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军事课教师职称晋升。
|
A
|
2.军事课教师在职称评聘、科研课题申报、课酬计算标准、福利待遇、奖励、评优评先、进修、培训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
A
|
学科建设
|
学科点建设
|
根据本校学生军事教育相关学科的博士点、硕士点建设情况,在本校相关一级学科下建设学生军事教育博士、硕士二级学科点或在相关二级学科点下设立学生军事教育培养方向,加强学科建设。
|
B
|
学术研究
|
积极申报国家、省、市各级各类军事教学科研课题,军事教学科研课题与其他学科课题同等对待。
|
B
|
学术交流
|
积极支持本校军事课教师参加全国、省、市军事课相关领域学术会议,积极进行同行专业学术交流,提升学术研究能力。
|
B
|
学术成果
|
在专业性期刊发表军事教学科研成果,出版论著,或向有关部门提交研究报告。
|
B
|
注:1.指标分A、B、C三类。A类为核心指标21项(每项4分),B类为重点指标16项(每项3分),C类为发展指标3项(每项2分),总计40项(138分)。A类指标完成18项(含)以上为合格。对于合格的普通高校,总分80分(含)-99(含)分为良好,100分(含)以上为优秀。
2.检查依据。校长办公会议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等有关教学文件、教学计划、师资配备、教学支持等档案和记录;专家实地考察座谈。
附件9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绩效评估结果公示
中心名称
|
依托单位(按单位笔画排序)
|
评估结果优秀类 |
国家呼吸系统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国家代谢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
国家慢性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
国家心血管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 |
国家恶性肿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
国家神经系统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
评估结果合格类 |
国家慢性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 (原南京总医院) |
国家妇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
国家代谢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
国家精神心理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
国家恶性肿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天津医科大学肿瘤医院 |
国家妇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
国家精神心理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
国家妇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
国家消化系统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原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
国家慢性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
国家呼吸系统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
国家消化系统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
国家心血管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
国家精神心理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
国家消化系统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海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原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 |
附件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9〕5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22日
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投资贸易和创新开放,激发市场活力,营造稳定、公正、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职责应当适用本规定。
公共服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诚实守信、平等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部门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调查核实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政务服务事项一次性办结。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主要包括:
(一)编制并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二)逐项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图。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定的环节、材料应当精简;
(三)科学细化、量化公共服务事项裁量标准,推进同一事项的受理、办理标准统一。
行政机关应当运用大数据分析和评估办理情况,定期改进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推行预约、轮休等方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错时、延时服务和节假日受理、办理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升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功能,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政务服务大厅应当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后台集成服务,并提供现场咨询、指导、引导服务。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省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经营、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提供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功能。
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政务信息数据联通,资源共享。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在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的事项,禁止要求补填网上手续。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禁止在实施中违法增设条件和环节,禁止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精简政务服务申报材料,上一个环节已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再要求重复提交。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的以外,应当提供材料标准模板。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便利,登记注册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以内办结。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网络平台或者实体大厅窗口办理登记注册。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者简易注销程序。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市场主体的投资自主权。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对转移来湘的市场主体,经原所在地省级部门依法认定的相关许可、认证、评级资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民企、外资等社会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违规限制或者排斥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参与;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四)其他限制或者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制定土地价格、财政支持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目录并对外公布。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承诺的条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需要改变承诺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投资人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许可、要素保障、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市场主体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到位以及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对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推行区域评估。区域评估合格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单独评估。
第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事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秩序,对哄抢财物、强揽工程、阻工、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切实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禁止政府及其部门违约拖欠企业账款。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居留、落户、住房、社保、医疗、子女教育、家属就业等方面为引进人才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外省人才、退役军人留湘、来湘创业就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公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施标准化动态管理。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开展的评审、审查、核验等技术性服务,应当通过竞争机制选择服务机构,禁止向行政许可申请人收取技术性服务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许可相关的面向市场主体收费的中介服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
(二)利用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向参加对象收取费用;
(三)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等具有引导性的价格;
(四)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等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阻碍其退会;
(五)未经规定程序变更或提高会费标准;
(六)以加强行业自律等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
(七)其他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自行建设或委托第三方建设的要求服务对象使用的智能化、信息化平台或者系统,需要服务对象配套终端设备并增加其负担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终端设备的相关技术标准,服务对象可以自主采购终端设备。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降低企业综合性费用的政策。鼓励对产业集聚区采取专项措施,降低园区内企业成本。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政银担”合作与风险共担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逐步降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市场主体融资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为企业债券融资、票据融资和资本市场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收征管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保证市场主体及时享受相关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征、多征、少征、停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严格规范市场主体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程序,禁止违法压低或者抬高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公正文明执法,禁止违法对市场主体采取停产、停业、停水、停电等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对新产业、新业态、新产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措施。确需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应当遵循相关法定程序,监管方式应当与监管事项特点相适应,监管强度应当与存在风险相匹配。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对社会公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
除特殊重点领域外,日常监管领域原则上应当实行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
禁止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部门应当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依法及时处理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发展环境状况进行评价,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
(二)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替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的;
(三)对民企、外地企业、外资设置行业准入歧视条件的;
(四)违法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五)非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不履行或者兑现招商引资承诺或者约定的;
(六)实施行政许可时,指定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或者向行政许可申请人收取技术性服务费用的;
(七)行业协会、商会违反规定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退会、向市场主体收费的;
(八)经济发展环境评价结果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的;
(九)“索、拿、卡、要”的;
(十)其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
2019世界、中国智能制造十大科技进展
2019世界智能制造大会“智领全球发布会” 在南京召开。国际智能制造联盟(筹)(ICIM)、中国科协智能制造学会联合体(IMAC)联合发布“2019世界智能制造十大科技进展”、“2019中国智能制造十大科技进展”
“2019世界智能制造十大科技进展”
1.数据驱动的智慧质量信息化管理系统。海克斯康智慧质量管理系统贯穿产品设计、工艺、制造到检验,将“质量数据管理”与“质量过程管理”联动,实现质量数据价值的最大化。使用该系统,企业可以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电子质量档案,实现基于CAD图形的测量和质量分析,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追溯。
2.智能制造FA解决方案包iQ Monozukuri。三菱电机推出智能制造FA解决方案包iQ Monozukuri,通过可编程控制器与人机界面的组合,帮助不同规模的客户,在人工单元生产线上,指导工作人员使用正确的方法安装正确的零部件。随着安装程序的标准化,新员工培训时长将大幅缩短,并实现人工组装的零错误。
3.流程行业集成价值链优化技术的统一运营中心。AVEVA统一运营中心方案以AVEVA System Platform为基础,应用历经验证的模板和运营关键指标,全面整合来自生产、工艺、工程、维护和财务的数据。结合价值链评价分析和优化技术,支持企业构建从原材料评价、生产调度到分销网络的统一运营模型,帮助运营团队基于准确的实时信息做出优化决策。
4.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引领下的云制造系统。在航天科工集团旗下航天云网公司的带领下,科研人员提出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引领下的云制造系统,并成功研发系统“原型”。同时开发了新型智能制造云服务平台INDICS+CMSS及边缘计算机等产品集群,构建“国际云”、“公有云”、“专有云”,并成功应用在航空航天、通用设备制造等领域。
5.“智能+5G”大规模定制测试验证平台。海尔工业智能研究院打造的“智能+5G”大规模定制测试验证平台,以5G+MEC边缘计算为网络基础,选取增强现实及机器视觉等7类场景为主要上层应用,形成端到端的5G智慧工厂整体解决方案。为企业新技术应用降低试错成本,缩短建厂周期,提升企业在设备物联和平台APP的部署效率。
6.基于物联网的Emalytics智能楼宇能效管理系统。菲尼克斯电气的Emalytics智能楼宇能效管理系统及ILC 2050 BI智能楼宇控制器,有效打通现代智能工厂能耗系统的各个环节。为工厂提供舒适环境的公共设施系统的同时,与生产环节有效结合,优化能耗,提高整个智能工厂的可靠性和可用性,实现预防性维护并降低维护成本。
7.让信息触手可及的Factory Talk Innovation Suite。Rockwell(罗克韦尔)Factory Talk Innovation Suite将物联网平台、机器学习和分析、MES系统及增强现实场景化体验等整合到一个平台中,帮助企业实现实时生产和性能监控、实施预测性和措施性维护、完成数字工作指令、集成设备/机器分析,从而精简企业的信息收集及分析流程。
8.基于数字孪生的控制柜智能制造一体化平台。由威图公司与易盼软件与联手打造的基于数字孪生的控制柜智能制造一体化平台,实现了控制柜产品在设计、采购、制造、运营到服务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一致化和统一化,帮助控制柜制造企业建立设计和生产流程的协同制造体系,最大程度地推动控制柜自动化生产。
“2019中国智能制造十大科技进展”
1.水产集约化养殖精准测控关键技术与装备。中国农业大学研发的精准测控关键技术与装备,采用养殖水体溶解氧、叶绿素原位测量法,突破了实时补偿校正与智能变送技术,创制9种水质在线测量传感器,复杂场景下兼容Zigbee、NB-IoT、2G/3G/4G和北斗等协议跨网多设备动态适配技术,研制了7种水产专用无线采集器、控制器。构建了集传感器、采集器、控制器、养殖装备和云计算平台于一体池塘和陆基工厂养殖精准测控技术体系,实现了复杂环境下水质实时调控、饵料智能投喂。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1件,农机推广鉴定证书8个,6个型号产品纳入农机补贴目录,制订了水产养殖精准测控技术地方标准5项。
2.中药的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苏州泽达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中药的数字化智能制造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聚焦中药从原料、生产、制造、流通过程的工艺和过程质量控制,融入严控的中药生产管理,构建全产业链的中药数字化智能化管控技术及体系,实现了基于GMP规范下人、机、料、法、环的多维多角度多系统深度融合。解决了中药行业参数控制精度不高、批次间一致性差等共性问题;实现了中药全产业链生产复杂制造系统的信息化管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及可追溯;通过过程知识系统(PKS)确保中药生产工艺和质量的可预测优化。基于自主核心技术制定了国际首个中药生产工艺语义关联的ISO国际标准,正在申请国际标准一项。
3.智能工业起重机关键技术与系统集成。南开大学智能工业起重机关键技术与系统集成,攻克了智能控制、传感配置、信息处理、算法集成、系统开发等技术壁垒,成功研制了智能化工业起重机系统。并提出并集成轨迹规划与跟踪、防摆、防碰撞等智能算法,大幅提高了效率;开发了基于智能感知的安全监测系统及报警、急停防摆等功能,研制了手自动切换系统,全方位保障安全性,降低事故率。技术已进入应用阶段。
4.磁控微型机器人先进制造系统。香港城市大学机器人与自动化研究中心研发的面向精准医疗的磁控微型机器人先进制造系统,实现微型机器人在体内的磁场控制。它集微机器人技术与活体实时成像技术于一体,具有无创、精准、定量及可视化功能。微型机器人可在保证细胞附着、增殖和分化的前提下,通过磁场驱动将细胞运送到活生物体内的指定位置,并成功解决了微型机器人于体内同时控制与成像的瓶颈问题。可设计并实现批量制造出用于体内运载细胞的可降解微型机器人(每个微机器人尺寸约为人类的头发丝直径大小);建立面向活体内实时磁场控制与光声成像的先进操作系统;实现了于活体内精准运载细胞。
5.乘用车智能驾驶平台。吉利汽车研究院研发的乘用车智能驾驶平台,完成了环境感知与建模、多工况行为决策、人性化控制以及跨能源动力平台管理与匹配标定等智能驾驶核心技术突破,实现了智能驾驶系统跨动力总成、跨车型平台匹配标定,量产规模达到54万套。实现了6个动力平台、55款车型的大规模产业化应用。搭载该项目成果的东盟宝腾X70,智能驾驶技术出口海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多项,牵头了4项、参与了18项国标制定。构建了19类功能测试规范、979条测试场景、39个AEB误触发工况,形成了5份性能评价体系。
6.新一代智能数控系统。武汉华中数控新一代智能数控系统建立“两个平台”:“互联网+数控”平台通过NC-Link数控机床车间总线实现设备间互联通讯,构建了云服务平台iNC-Cloud,为智能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提供服务支撑。“智能+数控”平台嵌入AI芯片,提供从边缘端、雾端到云端的计算分析能力,形成了自主感知、自主学习、自主决策和自主执行的智能机制。系列化智能数控系统成套产品,在航空航天、汽车、能源装备等重点领域批量应用,获发明专利、软著多项,形成国家标准6项。形成智能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的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
7.飞机大型复杂结构件数字化车间。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托数控车间基础条件,通过开展面向飞机结构件智能制造的工艺支撑技术、数控设备保障技术、制造过程智能管控技术等的研发和集成应用,构建了飞机大型复杂结构件数字化车间,形成了数字化车间成套解决方案,为航空制造业由数字化向智能化跨越提供技术支撑。成果已在成飞公司数控加工厂成功实施,显著提升了产品质量、生产效率、能源利用率,降低了车间运营成本,保障缩短新一代飞机研制周期。已在多家航空制造企业和机床制造企业实现推广应用,有力助推了行业智能制造技术水平提升。
8.船舶管件智能制造新模式。中船重工第七一六研究所、武昌船舶重工围绕管件制造的关键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实现了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智能产线管控系统、柔性管加生产线系统等11个子系统的建设,从设计、工艺、制造及管理的全线信息化贯通,在船舶行业管加专业应用了产线仿真方式进行车间布局及产能规划,建成了融合立体仓储、切割、打磨、贴标、刻码、组对和焊接为一体的全自动化柔性船舶管加生产线。形成的管法兰多机器人同步焊接机器人系统、基于视觉的智能机器人柔性装配系统,解决了单件小批量无人制造的非标识别、过程工艺再造、大挠度焊缝跟踪等行业难题。
9.基于物联网与能效管理的用户端电器设备数字化车间。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制程自动化线创建基础上,集成制造执行、自动物流、智能仓储、能效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系统,实现从设计到销售的数字化。导入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虚拟仿真与优化平台等实现设计数字化,可有效缩短研发周期;运用机器人控制、作业仿生设计、平面多自由度精准组装、三维视觉算法等新技术、新工艺,实现自动上料、自动装配、自动检测、自动包装、自动配送等,发大幅提升效率,实现从设备控制到生产运营的纵向集成及从客户需求到研发、生产、销售的价值链横向集成,实现全价值链数字化。
10.流程工业智能工厂整体解决方案。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智能工厂整体解决方案基于“自组织拓扑网络”及“自适应动态基准”技术构建了智能工厂指标体系,关联的指标簇自动积累历史工况最优操作参数案例库,实现了基于工况匹配全操作寻优,将操作寻优周期从人工数天时间降到系统小时级,实现了流程工业工艺操作知识的全生命周期自主积累与沉淀。已成功用于多家企业的系列智能制造项目,项目应用于随装置同步建设的煤基烯烃智能工厂,一键升降负荷,无需人工干预,在报警率下、操作频次、乙烯收率、能源综合利用率等方面有显著效果。